退钱!中集安瑞科终止收购南通太平洋海工

6月1日晚,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集安瑞科)发布公告,将终止对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下称太平洋海工)全部股权的收购,公告表示,终止收购是因为太平洋海工的资产净值与评估时相较有重大差异,中集安瑞科已经要求太平洋海工退还1.79亿元人民币(下同)预付款,同时终止为其提供的15亿元贷款。

公告称,中集安瑞科发现南通太平洋海工资产净值与2015年5月31日止有重大差异,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终止收购,中集安瑞科已经向卖方南通太平洋海工控股公司春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和 SOEG PTE.LTD发出终止通知函,内容包括终止签署的第一、第二份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给南通太平洋海工的1.79亿元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同时终止南通太平洋海工与春和集团的15亿元贷款协议。

中集安瑞科于去年8月底收购太平洋海工63.31%股权,根据协议,原本是三年后再收购剩余股权,当时收购作价为7亿元。

太平洋海工主要从事 IMO C型液罐设计和制造,中小型液化乙烯气体(LEG)/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液货系统生产设计、制造和整船交付,海洋油气模块的生产设计及制造。中集安瑞科收购太平洋海工是期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由陆地向海上的拓展,从而巩固公司在装备制造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

今年1月底,太平洋海工曾命名一艘27500m3LNG船(S1018),这是为丹麦船东EVERGAS建造的该系列船的第四艘。

附公告全文:

中集安瑞科(1)终止有关收购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主要交易及(2)终止有关财务资助框架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1日、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2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本公司於2015年12月2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目标公司与卖方丙订立的财务资助框架协议(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的词汇与该等公告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第一项收购及第二项收购

根据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经其後修订及补充),待先决条件满足或获得豁免後,第一项收购及第二项收购方可进行交割。截至本公告日期,若干先决条件仍未能满足或未获豁免。董事会认为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项下若干先决条件不能於各自的最长交割时间或之前满足,包括卖方丙根据第二项收购转让予买方的目标公司36.69%股权已被中国法院查封,因而并非不存在权利瑕疵及争议。董事会亦认为卖方甲、卖方乙及卖方丙(按适用者)违反了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项下若干重大条款,包括发现目标公司在第一项收购交割前的资产净值较於2015年5月31日止的资产净值有重大差异。经审慎考虑并谘询本公司法律顾问後,董事会决定不继续进行第一项收购及第二项收购。

於2016年6月1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函予卖方甲、卖方乙及卖方丙,内容为(其中包括)终止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补充协议,退还根据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份协议已支付予卖方甲、卖方乙及卖方丙的第一期代价款及预付代价款合共人民币178,634,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予买方。

由於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补充协议将被终止,本公司不会刊发该等公告提及的有关第一项收购及第二项收购的任何通函。

终止财务资助框架协议

根据财务资助框架协议,自第一份协议终止时财务资助框架协议便会终止。

於2016年6月1日,本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函予目标公司及卖方丙,内容为(其中包括)终止财务资助框架协议及於2016年6月1日终止财务资助框架协议项下具体协议(定义见下文)及担保。根据财务资助框架协议,本集团一家附属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个别具体协议(「具体协议」),提供若干财务资助合共人民币约15亿元予目标公司。根据财务资助框架协议,财务资助框架协议终止不影响具体协议的有效性,以及目标公司需要根据财务资助框架协议及具体协议,於具体协议终止後一个月内清还贷款及利息或解除本集团任何成员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认爲终止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及财务资助框架协议是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与此同时,董事会正在考虑各种方案,以保护本集团於目标公司权益的权利及价值,包括(但不限於)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对目标公司开展重整程序。如有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再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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