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档案不是一个新的概念,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海事界各方均充分意识到船舶建造档案对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性。通过《船舶建造档案暂行行业标准(SCF IS)》以及《船舶建造档案暂行行业标准的补充指南(SCF SG)》(SCF标准)的实施,船舶建造档案的标准要求更为清晰明确,船舶在更便捷地获取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也严格保护了造船厂、设计院和产品厂商的法定权益,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安全拆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船舶建造档案》标准的由来

SOLAS公约第II-1/3-7条要求:在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上,应保存一套建造完工图纸和表明任何后续结构改装的其他图纸。这类图纸应由船舶经营人在岸上另存一套。有关具体图纸内容要求,参见MSC.1/Circ.1135 通函—《船上和岸上保留建造完工图纸》。

2010年5月21日通过海安会290(87)决议引入了SOLAS公约第II-1/3-10条,在实施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过程中,针对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铺放龙骨、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载重线公约船长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建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不包括矿砂船和兼装船)和油船,含有船舶设计和建造中如何适用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功能要求的具体信息的《船舶建造档案》(Ship Construction File,简称SCF),须在新船交船时提供,在船舶的整个服役期间保存在船上和(或)岸上,并视情予以更新。《船舶建造档案》的内容须至少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MSC.1/Circ.1343通函,MSC.1/Circ.1343明确了船舶建造档案应包含的信息。与MSC.1/Circ.1135通函相比,MSC.1/Circ.1343通函的内容更为广泛和全面,但缺少压载管路和货物管路系统图。

为实施SOLAS公约第II-1/3-10条要求,船东、造船厂和船级社通过每年定期召开的三方跨行业会议,制定了《船舶建造档案暂行行业标准(SCF IS)》以及《船舶建造档案暂行行业标准的补充指南(SCF SG)》(SCF标准),于2016年3月7日批准后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依据公约要求,SCF标准对存放在船上的文件和岸上的文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对这些SCF信息的使用、安全保管、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造船厂、船东、船舶经营人、船级社等相关第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阐述,同时明确提出了各类文件的管理控制标准。因目前缺少足够的船舶建造档案实施案例,船东、造船厂和船级社三方自2016年7月1日起2年内对SCF标准的应用经验进行回顾,达成协议后对SCF标准进行适当修改。

2015年12月10日通过的海大决议IMO A.1104(29)——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中明确在各类定期检验中,船舶检验机构需要针对适用的船舶核查SOLAS公约的第II-1/3-7条和第II-1/3-10条的符合性。

IACS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入级国际航行新建船舶统一实施URZ23的要求,其中第10条明确了船舶建造档案的必需信息并明确原则上由船厂统一交付。同时URZ23在附件2中将适用SOLAS公约第II-1/3-10条的船舶(基于目标船型建造标准的散货船和油船)的船舶建造档案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岸上保存档案以及需满足适用的国际标准的要求。目前IACS内部正在讨论对URZ23的修订,并计划在URZ10——检验要求中提出对存放在船上的以及岸上的船舶建造档案进行核查的规定。

同时,船舶建造档案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严格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将工程类图纸资料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其管理范围。SCF标准在海事标准方面首次较全面地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原则,充分考虑了造船厂、设计院、设备厂商等相关方的切身权益诉求。

适用的船舶及保存要求

根据公约要求,船舶建造档案适用于以下船舶:

1、2007年1月1日及以后铺放龙骨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船舶经营人和船舶需要各保存一套完整的符合MSC.1/Circ.1135通函要求的船舶图纸资料并及时更新。注意到船舶经营人会发生变更,经营人可能无法全部及时获得,船舶光租时特别容易出现此类问题。

2、2008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由IACS成员船级社检验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新建船舶。船上需要保存一套完整的满足IACS URZ23要求的船舶建造档案并及时更新。船舶建造档案的范围较之MSC.1/Circ.1135通函要求更多。

3、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铺放龙骨、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载重线公约船长150米或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船舶经营人、船舶和岸上的档案中心需要保存一套完整的符合SCF标准要求的船舶建造档案。

根据SCF标准要求,未来可能扩展到其它船舶类型。

4、如船东自愿,可将任何船舶的任何图纸资料按照SCF标准的原则性要求,委托岸上的档案中心管理,同时提供给船舶和船舶经营人。

5、未来标准修订时,其适用的船舶类型、图纸资料的范围会发生变更。

6、各类定期检验时,验船师需要核查船舶及岸上保存的图纸资料是否满足要求并及时更新。

适用的图纸范围

船舶建造档案涉及的图纸资料为船舶结构总体信息,以及为船舶安全运营目的而涉及的船体结构的设计、建造、检查、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各种信息。船舶建造档案不仅包括建造过程中的图纸资料,也包括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图纸资料和拆船必需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及其更新。

SOLAS公约对于船舶建造档案的图纸资料范围随着不同时间阶段建造的船舶逐步增加,但为着船舶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目的,除SCF标准要求的船舶以外,建议现有船逐步按照SCF标准要求的范围收集、安全保管和合理利用各类图纸。

对于SCF标准要求的图纸范围,考虑到船舶安全操作和便利性,笔者建议将货物管系、压载管系、舱底管系纳入。

从船舶角度考虑,建议将其他图纸资料参照SCF标准的原则要求,实施安全保管、定期更新和即时合理利用。

档案中心的选择

目前国际上开业的船舶档案中心有3家,分别是中国的CCS船舶建造档案中心、日本的NK船级社的船舶档案中心,以及韩国的KR船级社的船舶建造档案中心。

SCF标准中明确指出,岸上档案中心的选择由造船厂指定,同时必须取得船东同意。实际操作中,这往往是造船厂和船东互相博弈的结果,但千万不要疏忽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档案中心应通过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提供严格的基于双方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供实时便捷的服务来争取用户。

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涉及合同船舶的知识产权费用已经包含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在船舶生命周期内,知识产权人不得就相关图纸资料的合理利用提出任何费用索求。

2、为船舶设计、建造、安全运营和拆解的相关图纸资料,知识产权人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为船舶安全运营所必需的信息,船东有权提出补充要求,知识产权人必须予以提供,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可提供等效文件予以替代。知识产权人不得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拒绝船东的合理诉求。

3、知识产权人承担高敏感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应就这些信息的保护和岸上档案中心或通过代理达成协议。

4、船东及其代理人承担普通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文件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人和岸上档案中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任何为非相关船舶安全运营的图纸资料的使用,必须得到严格限制,并事先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同意。

5、岸上档案中心严守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严格并安全保管各类图纸资料,提供给经授权人员的使用,并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传递途径,严格控制图纸资料的扩散,严格遵守双方或三方协议要求。

6、造船厂承担船舶建造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收集、过程保管和安全传递义务。

7、船东及其代理人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图纸资料的更新和正确使用的义务。

8、造船厂、船东、岸上档案中心之间应就相关要求达成协议。知识产权人和造船厂可就相关要求达成协议。

船舶建造过程的注意事项

随着船舶建造的进行,相关图纸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提上了日程,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造船厂应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收集相关图纸资料,安全保管,必要时,安全传递到岸上档案中心。

2、造船厂应定期检查所收集图纸是否最新有效,确保在最终提交时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最新有效的,图纸资料的知识产权是清晰明确的。

3、知识产权人(包括造船厂)不应隐瞒影响船舶安全运营和安全拆解的图纸资料信息,等效的图纸资料是可以接受的。

4、船级社应充分介入,确认相关图纸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最新有效的。

5、船东代表应充分关注建造过程中的船舶相关图纸资料的情况,有权查阅高敏感信息,有权合理使用普通信息,应充分检查图纸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有效性,应确保涉及船舶安全运营包括应急情况下必须使用的高敏感信息已经完整地传递到指定的岸上档案中心。

6、指定的岸上档案中心根据船厂或船东要求,可参与船舶建造过程的图纸收集、管理和控制工作。

7、对于交船后才能交付的图纸资料,例如最终的稳性资料等信息,船厂应负责及时传递给船东和岸上档案中心。

8、建造过程中,如果船东、船厂发生变更,其权益相应发生变化,可能需要新的协议加以确认。

船舶营运中的注意事项

船舶交付后,船舶的控制权随之转移,船东或其代理承担了管理的角色。主要关注的事项有以下10个方面:

1、确保船舶和船舶经营人存有公约规定的图纸资料,确保船旗国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确保这些资料是可及时获取的。相关执行情况在年度的定期检验时船级社将按照IMO A.1104(29)的规定予以检查。

2、确保图纸资料的最新有效,避免图纸的误用,相关修理、改装、改建后的图纸已经收集,在岸上档案中心备案并确认船舶和岸上办公室已经得到了更新。

3、图纸更新时,船东应与修船厂确认最新图纸,修船厂应承担更新图纸的收集、过程保管并处理好知识产权,船东承担安全传递义务。

4、严格实施文件管理体系,确保文件得到了良好的保管和使用控制。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充分遵守。

5、严格控制第三方(包括船级社、主管机关、港口国、修理厂、咨询机构、服务商、实验室等)对图纸资料的使用,所有第三方的图纸使用均应通过船东进行。

6、在获得知识产权人许可后,所使用的高敏感信息得到了最严格的保护。

7、加强自身商业信息的保护,避免任何第三方泄露,档案中心应严格承诺保守船东的商业信息。

8、船舶买卖过程中,确保船上随时存有完整的船舶建造档案,应就船舶所有权的变更通知知识产权人。买卖过程完成后,原船东应彻底销毁公司中该船的船舶建造档案,新船东应尽快与岸上档案中心联系,获取最新的船舶建造档案。

9、船舶报废时应及时回收所有图纸资料予以销毁,或在征得知识产权人同意后适当处理。

10、必要时,可委托岸上档案中心代为处理。船舶建造档案的相关标准目前还不十分成熟,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设计透明度一直是海事界面临的难题。笔者就目前现状结合标准研究做了粗浅的阐述,希望对船舶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建造档案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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