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简称《登记办法》)。根据《登记办法》,在自贸区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不受“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比限制。此举对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促进我国现代化海运船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主体为依据我国法律在自贸区设立的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依据国务院自贸区相关方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国际登记船舶仅限于航行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

《登记办法》还就提高国际船舶登记办理效率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允许船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机关预先审查,避免了航运企业申请、领证多次往返;允许船舶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以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作为船舶技术凭证办理各类手续,避免办证过程中,各类证书互为前置条件导致的办事不畅等。今后,自贸区内海事管理机构还将提供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

2016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已发布规定,允许外国验船公司经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贸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减少因船检机构变更带来的重新检验和停航损失,提高国际船舶登记效率。 (陈德丽)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