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一直是近期市场的热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作为入选首批混改试点名单的六家央企之一,其改革进程自然备受关注。随着央企混改方案获批在即,中船集团混改方案出台渐行渐进。

中船集团已初步提出若干混改实施原则

近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会上中船集团负责人就列入第一批试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做了详细介绍。随着国企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中船集团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混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有望获批出台。

中船集团已初步提出若干混改实施原则:优先选择在纯民品、竞争性强的业务领域进行积极混改;持续做好资产证券化工作,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占比较高的相关单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按照“十三五”规划,中船集团将以改革为动力,以资本为手段,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2017年国企混改将提速

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部署2017年国企改革重点工作时提出:要全面推进央企分类改革;要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探索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支持中央企业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间交叉持股,大力推进改制上市工作。

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以来,市场对混改的期望值很高。而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指出:“国资委本次会议将分类改革放在了重要位置,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前提。目前,国企功能界定分类已基本完成,定量复核后即可公布。这意味着,分类基础上的混改工作将提速。”“另一个值得重视的要点是,与混改并列提出的是公司制改制,尤其强调了集团层面的股权多元化和改制上市,预示着2017年央企整体上市或有明显提速。”

确定在10家央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关于混改目标,肖亚庆在会上提出:“2017年,力求包括集团层面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所突破,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抓好10家中央企业子企业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

回顾2016年混改进展,发改委已牵头在上述领域选择了七家企业或项目,开展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据了解,被列入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包括东航集团、联通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船集团等央企。此外,目前已确定在10家央企子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国建材和国药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兵工集团带头混改非核心业务引入民企 

兵工集团日前印发的《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将推动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

事实上,早在2014年,兵工集团就提出大力推进"无禁区"改革。2016年6月,集团印发《2016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依法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子集团和直管单位中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新设民品子公司,具备条件的,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上市,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推动已经通过实行股份制改制、上市等途径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积极稳妥推进骨干员工持股试点。

据了解,兵工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有三种方式:资产证券化;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非核心业务可以采用军民融合的方式,结合产业链条的需要,鼓励社会资本参股,民营企业将通过外延式并购和业务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行业。

李锦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通过改革打破军工垄断,引入民企促进军工装备技术升级,这符合军品供给侧改革的思路。兵工集团打响发令枪后,后续其他各大军工集团将跟进推出混改领域的实施方案。

【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发布

8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基本原则、条件、规定及管理要求,强调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业界人士认为,探索员工持股涉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灵魂”,《意见》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各项要求及“负面清单”,对我国船舶央企及旗下军工科研院所、改制企业探索员工持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根据《意见》,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必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业界人士表示,《意见》是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正式启动以来决策层出台的“最具改革味道”的文件,真正触及了国企改革最深层和最敏感的问题,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强调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防止股权固化,这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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