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平台供应船刚引入海工市场时,其目的很简单,在平台和平台之间,或者平台和陆地之间载运设备,物资和人员。如今,OSV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拖航,操锚,消防,救助,水下作业,辅助平台定位等等,因为OSV这一缩写也有之前的Offshore Supply Vessel变成Offshore Support Vessel,越来越多的类似船舶为海工领域服务,因而国际海事组织为此细分市场制定了相关的规范。

1981年,IMO推出了A.469(XII),此决议在设计和建造阶段只要针对OSV的稳性。由于OSV的用途特性,SOLAS的许多条款并不适合用于该类船,某些设计会有折中方案,现归纳以下:

1. 航行灯的布置

根据1972年避碰规则,超过50米的船,需要布置首尾桅杆灯,而且两灯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0.5L。当下绝大多数船舶介于60米至80米之间,超过避碰规则要求的50米范围,但是因此类船货物甲板的特殊性,布置两盏灯不太实际。同样要求尾灯,尾锚灯和拖带灯尽可能接近船尾,对于平台供应船,需要甲板货物堆放和货物操作,尽可能保持尾部无障碍物,特别是对于锚作拖轮,不知此类灯更不切实际,所以通常的做法,船东需求主管机关豁免,或者是其他变通做法,例如两盏灯在一条垂线上,最小间距一米;或者甲板区域用搜索灯照明,以警示后面的船舶。

2. 驾驶室视野

根据SOLAS V/22条要求,驾驶室两翼要可见船舷,具体还可参考1350通函。然而许多OSV采用的嵌入式驾驶室,没有两翼,考虑到本条目的,驾驶室水平和扇面视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某些船级社接受此类驾驶室布置。

3. 栏杆

根据载重线公约的要求,开场甲板上用于船员保护的目的,设置栏杆或者舷墙,同样对于锚作拖轮,尾部设置永久性的栏杆或者舷墙是不切实际的,通常业界的惯例是,在尾部设置可拆的防护栏杆。

4. 双层底

根据SOLAS II-1/9条的要求,双层底应尽可能地布置于艏尖舱和艉尖舱之间。但是通常OSV设计了流线型船体和大的假舵,以提高其操纵性和拖带功能,因而很难在狭小的机舱设计足够高度的双层底。通常业界的做法是寻求主管机关进一步解释或者豁免,某些主管机关会要求考虑机舱进水后的残存稳性。

5. 尾轴管

根据SOLAS II-1/12条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尾管均应封闭于具有适度容积的水密处所内,同样基于上述尾部双层底不实际的原因,往往通过机舱进水计算残存稳性作为满足此要求的替代方法。

近年来关于OSV的要求以及规范的扩展:

1. OSV CODE

亦即A.863(20)决议,该大会决议于1997年11月27日通过,此规则专门针对OSV操作特性,尤其是在平台间作业,针对货物载运和人员转移的可能危害,尽可能通过安全管理,将危害降至最低或者避免。

2. 载运有限数量危害和有毒液体的指南

1989年10月19日,IMO通过了A.673(16)决议。业界有越来越多的船舶需要装载LHNS,IMO特制订该指南文件,对装载LHNS的船舶提供细化要求,但并不需要完全满足IBC CODE和MARPOL附则II。随着2007年1月1日新生效的IBC CODE对化学品分类的更新,A.673(16)决议也经MEPC.158(55) 和MSC.236(82)决议案的修订。该决议定义的有限数量定义为,货物密度取1.0时,总的LHNS数量不超过800立方米或者总载重吨的40%的最大值。

3. IMDG CODE

对于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包括用移动箱柜载运危险货物,要参考IMDG CODE的要求。

4. 2007 OSV设计和建造指南

对于载运油田增产剂的船舶,有限数量可能会超过上述要求,此类船舶需要满足破舱稳性和完整稳性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考MSC.235(82)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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