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崇明区3家单位从中国船舶油污理赔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一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决定通知书》,他们将共计获得1508万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款。这是我国政府性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建立以来最大一笔赔付款。

记者了解到,2012年12月31日,一艘名叫“山宏12”轮的内河小油船在长江常熟段沉没,船上所装的回收废油溢出,沿长江扩散至下游,造成上海崇明岛绿华地段滩涂污染。2013年元旦期间,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工作人员紧急开展了滩涂油污清理工程,并联合一家港口服务公司和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开展了浩大的后续修复治理工程,前前后后共支付了1000余万元的油污清理及环境修复费用。

“谁污染,谁赔偿”,3家单位的这些损失费用,从法律上讲应由本次污染事故的肇事方“山宏12”轮船东支付。但是由于船东无力偿还,船舶也已沉没,而且事先未购买油污责任保险,3家单位因为这起污染事故而产生的高昂费用一度曾面临索赔无门的窘境。

2016年底,3家单位凭法院的裁判书,向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递交了索赔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经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调查核实和近期在北京召开的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在肇事船东丧失赔付能力情况下,3家油污受害单位向油污基金申请补偿,符合油污基金的受理条件,决定由油污基金赔付3家单位的费用损失共计15,081,409元。这是油污基金首次赔付此类存在明确肇事船舶的“有主”船舶油污损害案件,标志着我国油污基金赔偿工作的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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