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始,我们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陆续发现部分安装了某款国产焚烧炉的外籍船舶存在污染环境的可疑行为,为此我们在做了大量现场调研和研究之后认为该型焚烧炉的性能标准既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向该公司进行了反馈,但该公司及签发形式认可证书的有关船级社的回复却依旧不能让我们释怀,主要冲突如下:

一、无法检测燃烧室实际温度

发现问题:焚烧炉燃烧室正常工作温度应稳定在850℃至1200℃之间,但所有该厂家的产品均不能在焚烧炉工作期间正常显示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一般温度显示区间为30℃~200℃之间。

公约规定:MARPOL附则VI第三章第19条第9款规定,在焚烧炉进行操作的任何时候均应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检测。

厂家回复:现设备上安装的热电偶为陶瓷封装,陶瓷具有隔热性,所测温度有滞后且安装位置并不是做形式认可实验时的温度测量点。

存在问题:燃烧室内的即时温度始终无法从显示屏上读取,即无法满足公约规定的对炉膛温度进行实时监控的要求。

二、厂家给出的实际温度测量方式不具备实际意义

该公司有关人员指出,公司所产设备使用的是国外某公司的技术,该外国公司曾经在2014年3月3日回复称如果想要测量燃烧室实际温度需另外使用独立的温度探测器并将其放置在燃烧室内某特定处所即可。但这种解释令我们产生很大的疑惑:

1、经我们检查的该公司生产业已装船运行的焚烧炉从未发现有该独立温度测量装置,所有船员也不清楚有此装置,这就导致焚烧炉温度显示屏形同虚设;

2、在实际使用中,焚烧炉燃烧室温度高达850℃~1200℃,根本无法按厂家的解释进行实时的温度测量,这也导致改型焚烧炉一旦出厂其燃烧室的实际温度将永远无从知晓。

三、设备状况无法监控

1、分批进料工作模式

发现问题:当焚烧炉以分批进料模式工作时,即焚烧固体废弃物时需要船员确认焚烧炉开始工作以后燃烧室温度能否在5分钟内达到600℃,但由于该设备显示屏所显示的温度并不是实际温度且远远低于实际温度,同时船员也缺乏测量实际温度的手段,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任何人能够确定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公约要求:MARPOL附则VI第三章第19条第9款和MEPC76(40)第条规定:作为分批进料的焚烧炉,其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必须能达到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

反观其他厂家的类似设备,如果船员在使用中发现温升速度不满足要求会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理。

2、连续进料工作模式

存在问题:厂家认为,该设备由IACS成员之一的某欧洲船级社颁发了型式认可证书,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完全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陶瓷封装的温度传感器在反馈温度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迟。在燃烧污油的过程中,当污油品质或含水量过高等因素会导致燃烧不良,势必导致炉膛温度的下降,而当实际温度降到500℃以下时,按公约要求是不允许继续烧污油的。但恰恰由于其温度测量存在延迟从而导致实际温度降到500℃以下时测量出的温度依然高于这个阈值,设备始终处于运转状态,这时有毒有害气体便会应运而生,从而对大气造成污染。另外,还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1)假设出厂时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除非厂家携带专用温度测量工具登轮进行实地测量否则在该设备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是否依然符合要求就永远成为了一个谜;(2)SOLAS74-81AMD第II-1章第26条第7款规定,应作出规定以利对主推进机械和辅机,包括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清洁、检查和维修保养。但由于设备实时状况的好坏始终是个未知数,从而导致维修保养工作也变得无从下手,这不仅违背了公约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增加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第19.6条规定:当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时,应对燃烧室进行预热,其预热温度应高于650℃,且废弃物在焚烧炉预热温度达到850℃前不得投入进燃烧室内。

海环会2014年12月1日颁布的MEPC.1/Circ.795/Rev.2第9款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明确解释。即允许对燃烧室耐火材料(燃烧室)进行高于500℃的预热,随后炉膛温度应按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达到850℃,但该时间无论如何不能超过5分钟。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该款国产船用焚烧炉存在较为明显的设计弊端,不能完全满足SOLAS以及MARPOL公约的相关强制性要求,存在较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嫌疑。对此,我们建议:

1、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及颁发形式认可证书的有关认可组织尽快组织力量对该款焚烧炉的性能指标进行重新鉴定和评估,如果确系设计缺陷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其它合理解释也请及时向我们进行反馈以消除疑虑;

2、在得到厂家明确解释前,建议我国业已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港口密切注意该款或类似的船用焚烧炉的实际状况,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其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污染。

个人小传

李大鹏 现就职于天津新港海事局,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和中国籍远洋航行船舶的开航前检查工作。累计共对1000余艘外籍船舶开展PSC检查。现担任交通部港口国监督专家组成员,船舶缺陷复议专家组成员,交通部海事局培训讲师并多次对全国海事检查官进行培训。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安全检查技能大比武实操个人第九名,知识竞答第一名。2017年编写了《2006年海事劳工履约-船舶缺陷精解》一书。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