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尚未纳入航运业和造船业,但不排除未来将这两个行业纳入交易体系的可能性,特别是航运业,目前,欧盟已将航运业纳入其MRV(监控、报告、验证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9日,欧盟海运MRV法规获得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首个碳排放监测周期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虽然欧盟海运MRV法规只涉及数据的监测上报,未提出明确的减排要求,但实施后势必对航运业造成多方面影响,近期内主要是增加管理成本、验证成本以及潜在的设备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应该是欧盟航运温室气体减排“三步走”策略的第一步工作,通过收集相关排放数据,下一阶段将根据收集的数据确定减排目标,制定基准线,最后极有可能在未来实施航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MBMs)。因此,欧盟海运MRV法规可视为欧盟实施航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前奏,也是其实施航运减排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

对于国内航运企业,特别是以欧盟市场为主营业务的船东和船舶经营人来说,首先要满足欧盟海运MRV法规的要求,对其5000GT以上进出欧盟且在欧盟成员国港口停靠的船舶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报告按时合规地进行验证。

船公司/船东是欧盟海运MRV法规实施的责任主体。法规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船东提出监测计划,并将监测计划提交给第三方验证机构进行验证。2018年1月1日开始,船公司/船东要按照经验证的监测计划对每航次船舶的燃油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航次进行监测,并按年度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同样需提交给第三方验证机构进行验证,并2019年4月30日前向欧盟和船旗国提交经验证的排放报告。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到达、离开和停留于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应随船携带有效的符合证明,连续两个或以上报告期未遵守监测和报告要求,并且其他执法措施未能确保其遵守要求的,则驶入港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可对相关船舶签发驱逐令。

国内方面,2017年底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同样尚未将航运业和船舶制造业纳入交易体系,在试点碳交易阶段,七个试点地区中,上海市将交通领域中港口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万吨以上)、水运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万吨标煤以上的(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十万吨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控排企业范围,目前,上海纳入交易范围的368家控排企业中,有15家水运企业和7家港口企业。

尽管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未将航运业和造船业纳入交易体系,但未来,同样不排除将这两个行业纳入交易体系的可能性。我国的航运企业和造船企业现阶段应当紧密关注并积极响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自身减排。必要时,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标准对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做一下摸底,以了解自身的排放情况,做到未雨绸缪。船舶制造业企业可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对其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水运企业可采用中国船级社(CCS)编制的《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对其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

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国船级社(CCS)具有多项国际及国内资质并具有丰富的业绩。

欧盟MRV认证机构

2016年6月15日,CCS被丹麦国家认可机构(DANAK)认可成为欧盟MRV认证机构,可按照欧盟海运MRV法规的要求开展航行欧盟水域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报告的验证工作。截至目前,截至目前,CCS已为超过500艘船舶实施了碳排放MRV监测计划验证审批。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指定经营实体(DOE)

2011年2月18日,承担CCS陆上检验及认证业务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CCSC)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成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指定经营实体(DOE),可开展国际碳交易抵消机制CDM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工作,截止目前, CCSC审核的CDM项目已超过200个,项目类型涉及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效提升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多个项目签发的减排量(CER)已被UNFCCC附件1国家的控排企业使用,用于其排放履约。

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的审定与核证机构

2014年6月20日,CCSC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为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可开展国内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工作。截止目前,CCSC审核的国内碳交易下的抵消机制项目(CCER项目)已超过350个,项目类型涉及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效提升和氢氟化物销毁等领域,多个项目签发的减排量(CCER减排量)已被试点碳交易的控排企业使用,用于其排放履约。

二十多个省市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机构

2013年6月开始,CCSC先后被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湖北省和河北省等全国超过20个省市的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机构。截止目前,已经参与碳交易试点地区和全国碳交易体系下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核查项目累计超过2000个,CCSC的核查工作为国家配额分配方法制定及企业配额的分配及履约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

课题研究方面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课题研究领域,CCS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我们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课题研究工作。该课题形成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等十余项核心成果,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为水运行业未来纳入全国交易体系及应对国际碳交易提供了理论支撑。

除了上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资质外,CCS还具有多项节能减排其他资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批准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资质(授予CCSC)、交通运输部批准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资质(授予CCSC)和工信部批准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资质(授予CCSC)等,可开展企业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和绿色评价等多项节能减排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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