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面放开对国际航运造船业的外资限制。中国造船业看似产能巨大,却缺乏高端船舶的研发建造能力。尽管国外航运企业将享受国民待遇,但中国仍缺乏相应的外汇和税收环境,此外国内航线也未放开。

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面放开对国际航运及船舶代理、造船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在制造业,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在交通运输行业,取消国际海上运输企业限于合资、合作,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全面放开造船业外资限制

具体来看,《2018年版负面清单》基本放开制造业,其中在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这意味着,今后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100%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船舶设计、修理、制造业务。

造船业对外资准入限制已进行阶段性递进放宽,《2018年版负面清单》“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后,造船业原则上对外资完全放开,外资将获得国民待遇。

在传统造船业务的修理、设计、制造三方面,中船重工经济研究中心产业分析师阴晴分析认为,《2018年版负面清单》影响不一:修船方面投资、劳动力密集,从投入产出看,外资进入意愿不大,因此影响不大;设计方面主要竞争对手日韩有所防范,外资设计机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影响有限;船舶制造影响利大于弊,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造船业,有助于提升造船业整体实力。

在过去三年,中国造船业历经了被动和主动的“去产能”,在深化改革中寻求产业发展再平衡。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正建看来,《2018年版负面清单》有利于继续推进造船企业深化改革,在国际竞争中提质增效。此外,行业内过剩的一般产能,将在外资引进过程中被淘汰;行业内不足的高端产能,将在外资控股进程中被激发。李正建举例指出,荷兰IHC公司是全球工程船研发制造的一流企业,过去曾由于不能控股,放弃了在中国的产业布局。《2018年版负面清单》下,类似的IHC公司可能会跃跃欲试,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生态下,加快在中国的投资,中国作为最大的造船市场之一,市场机会时不他待。

在造船领域,外资入股合资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南通中远川崎是由原中远集团(现与原中海集团合并为中远海运集团)与日本川崎重工各投资50%建立,造船效率在中国首屈一指,也是中国唯一的智能造船企业;舟山常石造船为日本独资企业,人工成本低于中国市场平均水平40%;舟山万邦永跃船厂为新加坡万邦船厂控股,科技投入领先于中国其他造船企业。上述企业可谓造船行业重拾外资活跃度的“鲶鱼”。

中船重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指出,日本造船企业进入中国的可能性更大。欧洲基本放弃常规船型建造,韩国造船业正在“危机自救”,日本造船企业可能利用外资准入放宽机遇,增加在中国合资造船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也不排除收购经营困难的中国造船企业,利用管理、技术等优势,打造下一个“南通中远川崎”。

未来,伴随着造船业对外资的全面开放,经济社会将面临外资更多的控股和独资,以“法无禁忌皆可为”为代表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模式,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目前造船企业运营长期存在商事、海关、商检、海事等方面的审批、监管流程复杂问题,《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下或能迎来水到渠成的“窗口期”。如在大数据支撑下,“事先审批”将更多地转向“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但在此过程中要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警惕类似STX大连破产事件。

因此,作为服务主体的政府需要把握“放管服”的改革力度:停滞不前,则无法实现扩大开放;若太快太急,则在国民待遇走向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下,企业与行业势必会有一段阵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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