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海事局2018年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在海南沿海推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海南沿海将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区内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燃油的船舶,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并颁布了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国沿海、长江干线和西江干线实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该方案还单独划定了海南岛周边水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在原有的基础上,实施比其他沿海水域更加严格的船舶排放控制标准。

实施控制排放将在海南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节能减排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据介绍,该项工作通过设立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海南沿海空气质量。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明确的海南排放控制海域为20个边界控制点位坐标依次连线以内水域。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南排放控制区的控制要求为:

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国家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据悉,海南海事局将强化与省交通运输厅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船舶,海南海事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情况,海南海事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海南水域的海域边界控制点位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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