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杂货船在上海港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因为船上存在非法改装的生活污水管路被滞留。

在机舱对生活污水系统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出海阀之间的连接管路上有一段增加的支管,管路材质为塑料并通过一只保持开启的阀相连(图1)。位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后部的尾尖舱(55.358m3)前舱壁上的压载水管路上也连接着一根同样的支管,该支管通过两个阀分别连接着与图1中塑料管相同尺寸的两根塑料管(图2)。这样的临时连接的管路布置方式,以及是否被认可,迅即引起了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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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

通过进一步检查,并结合轮机长提供的该轮生活污水系统图发现该轮除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出泵之外,还设置有一台生活污水集污舱(Holding Tank)排出泵,船上生活污水通过这两台排出泵分别将“经过处理”和“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出舷外。
 然而,由于杂货船靠泊时间相较其它船舶更长,如该船本航次在上海港靠泊和锚泊时间超过30天,在码头卸货时间也超过20天,而集污舱的舱容仅3.2m3,不能满足长时间存放船上12名船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的要求。因此,通过改装利用船上空舱或兼用压载水舱来储存生活污水,或许是较为简便和有效的做法。

该轮的船东选用尾尖压载舱作为生活污水临时储存柜,由前述的支管和塑料管不难发现其目的就是用来将生活污水转送至尾尖舱,在满足排放条件的情况下,再将生活污水由尾尖舱排出至舷外。

船舶安全检查员遂要求轮机长提供生活污水系统改装后经船检认可的完工图,但其提供的图纸中有相关标识和说明,但未有相关认可标记。最近的一份认可于2015年11月2日的生活污水管系yi图并未包括前述改建后的管路。并且,该轮尾尖舱应作为生活污水集污舱,也没有在法定证书中列明。

基于这一情况,该轮被滞留。

公约要求

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的相关规定,对船舶的任何检验完成后,如果没有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其内容不得包含对结构、设备、系统、属具、装置和材料有任何改变,除非对设备和属具的直接更换。同时还规定了:在生活污水系统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之后应进行附加检验,该检验应确保已有效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并确保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各方面都令人满意,同时确保船舶各方面都符合该公约的要求。所以,这段未经认可的改装管系违反了这一规定。

该公约还对适用的每一条船还规定了检验发证机构应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集污舱和排放管路的信息记录《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相应栏内,其中储存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栏还应记录集污舱的总容量和位置。

由于该轮尾尖舱已改为兼用生活污水收集舱,从管路设置上原3.2m3的集污舱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可以通过排出泵和塑料管排入尾尖舱,因此该尾尖舱应被视为公约附则IV定义的集污舱,并且该尾尖舱的信息应在《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记录。

相关建议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和消毒装置、集污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连接它们的管路是十分重要的防污染设施,船舶在建造、测试、检验和维护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经认可的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任何未经授权或认可的改装是被不允许的,否则这种改装可能使船舶因违反MARPOL73/78公约的要求而被滞留或处罚。对此,建议如下:

船舶的动力设备、航行设备、安全设备和防污染系统在船舶投入运行之前均进行了全面的初次检验,以确保满足各项公约和规则的要求。船舶营运期间应通过定期维护保养使影响安全和环保的设备和系统保持正常状态。定期检验和换证检验将验证这些设备和系统是否持续满足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任何涉及改变设备和系统性能的更换、改建或重大修理应申请检验,以验证这种改变未导致不满足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建议船舶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各项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在发生设备更换、改建或重大修理时应及时申请检验,以保证证书有效,船舶适航。

考虑到新技术的运用、公约新要求或设备损坏,船舶需要对相关设备或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将改装计划、图纸、型式认可证书、技术资料等提交给检验机构,在取得认可并完成检验时,可保持原检验证书的有效。未经认可的非法改装可能因船舶不适航被滞留或者因涉嫌违法被处罚。建议船舶杜绝随意改变船舶结构、管路、控制方式等操作,确需改装时,应将改装情况通知检验机构,以取得其技术支持和相关进一步技术建议。

杨海兵

上海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和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011年开始在上海外高桥港区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2014年度交通运输部海事系统优秀安检员,资深轮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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