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泰兴海巡执法大队快反中心人员

检查发现长江七圩临时锚泊区内

一艘内河船AIS信号异常

值班人员立即联动

正在该水域巡航的执法人员

对该轮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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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经现场核查,该船一直在常州——泰兴水域从事船用物资销售,船舶航行至泰兴水域后,为了逃避监管,船员手动关闭了AIS,导致船舶AIS信号中断。

另外,执法人员还在该船甲板上发现了有少量液化石油气瓶,经询问,该船并无船载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船舶所属公司也未取得危险货物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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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轮航行期间船上存储液化石油气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液化石油气属于2.1类包装危险货物,同时也属于危险化学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该船无船载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涉嫌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同时该船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违法事实成立,安全隐患较大。

法规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缺少船载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不具备载运危险货物条件,极易引起水上交通安全问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严重扰乱正常的水上交通安全。请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认识和守法守规意识,切勿为追求利润,在无载运危险货物资质情况下铤而走险运输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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