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服务网CNSS获悉,国际海事组织(IMO)已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五章第31和32条以及《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议定书第一条第五款的强制性修正案,以标准化海上集装箱损失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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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订要求船长毫不延迟地报告集装箱的丢失和观测情况,确保与附近船舶、沿岸国和船旗国主管机关及时沟通。修订案旨在提高航行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丢失集装箱的可追溯性。

修订案的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载运一个或多个货运集装箱的任何船舶,或观测到海上丢失集装箱的任何船舶。修订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关键修订内容

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

根据MSC.550(108)号决议通过的修订引入了以下规定:

第V/31条 – 危险通报

  1. 凡发生集装箱落海事故的船舶,其船长须立即向附近船只、最近沿岸国及船旗国报告该事件。

  2. 如果船舶被弃或无法报告,则公司(定义见SOLAS第IX章第1.2条)应承担报告义务。

  3. 船旗国在接到通知后,应通过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 (GISIS) 将事件报告给国际海事组织(IMO)。

  4. 观测到漂浮集装箱的任何船舶的船长,同样应将该事件报告给附近船舶、最近的沿岸国以及船旗国。

第V/32条 – 危险通报所需信息

对于集装箱丢失事件,报告应包括:

  • 报告类型:船舶丢失货运集装箱

  • 船舶标识(IMO编号/船名/呼号/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MMSI)、事件发生时间(协调世界时UTC)和位置(实际、估计或发现位置)

  • 丢失集装箱的数量或估计数量

  • 是否涉及危险品(如已知,包括联合国编号UN number)

  • 集装箱描述(例如:尺寸、类型、是否空箱)

  • 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如货物泄漏、天气、海况和估计漂移方向。

  • 一旦丢失集装箱数量得到核实,应发送后续报告,并明确标注为“最终版”。

对于观测到漂浮集装箱的事件,应报告类似信息,但报告类型应为“观测到海上漂浮的货运集装箱”。

MARPOL公约议定书I – 第V条

根据MEPC.384(81)号决议通过的修订,使MARPOL公约与SOLAS公约保持一致:

  • 新增一款要求:集装箱丢失报告必须按照SOLAS公约第V/31条和第V/32条的规定进行。

所需行动

  1. 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应实施以下措施:

  2. 更新安全管理体系 (SMS),以反映新的报告义务。

  3. 确保驾驶台团队接受关于新SOLAS第V/31条和第V/32条程序的培训。

  4. 审查并测试与船旗国和沿岸主管机关的通讯协议。

  5. 实施系统以记录和核实集装箱丢失数据,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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