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如何管理内河水运?
规范内河运价
唐代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航运业不断发展,因此规定内河舟船运输的运价,也是唐代内河航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内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收取的运费,唐时一般称作“运脚”或“脚价”。
唐代规定的内河水上运价,只适用官物运输。当时朝廷实行租庸调制,每年在江、淮各地除征收数以百万石的租粮外,还调收大批的土特产品入京,运量巨大。
在刘晏实行官纲运输以前,上述物资的运输都由民间承担,尽管人民负担了大部分运费,然而朝廷每年也要花费一笔巨额费用,用于水陆运费开支。裴耀卿掌漕运时,为节省朝廷费用,曾向人民额外征收“函脚”,用于水陆运费。他执事三年省陆运费计30万缗,算作一大功绩。武则天时,朝廷苦于运脚常数倍加钱,不得不对官物运输,做出运价(脚值)的规定: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值,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值,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坂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等水运脚费:从幽州运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水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长江“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山陵、险滩、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按照这个标准,显然长江流域的水上运价,低于黄河流域,长江从湖南澧县及湖北江陵一带船运官物到扬州,下水每百斤百里的运费只4文钱。这也反映了当时长江航运优于黄河航运的现实。
盐是当时长江水运的最大宗的货物之一,政府对食盐运输也明确规定运价标准,据《文献通考》载:“运盐之法,凡行百里者,陆运斤四钱,水运斤一钱”。水运费用比陆运低了四分之三,但据《两淮盐法志》《仪征县志》载:唐代水运盐每石百里48文,米50文1分2厘7毫。陆运费与水运费之比为19比15,后者说的是长江水上盐运价。
唐代长江民间客货运输,一般不受政府规定水运脚价标准的约束,运输过程中的运价,则由船户和货主或乘客双方商议定价。唐政府规定水路运输运价,付给承运者一定数量的运费,这要比唐代以前动辄无朝代无偿征调民船的做法具有较大进步意义。
内河舟船征税管理
唐代对包括长江在内的内河从事舟车贩运的商人征收税金,也体现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能。唐代中央政府设有“两税使”,任官常由盐铁转运或留后一类高级官员代兼。在水运事业发达的江、淮一带,地方最高守官如节度使、观察使等,有时也在管辖区内向载货过境的舟车征税。
唐初沿用隋代税制,只向以舟车贩运的商人征税,乘坐舟船和车辆的旅行者,不在征收之列。武则天时,朝廷采纳崔融建议,对乘坐舟车的旅行人员,亦征税金。至唐上元年间(公元760至761年),肃宗李亨为解决财政困难,下诏向通过运河中船闸的商人征税,“江淮堰塘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税”。朝廷在堰婊船闸设关建卡,令其航行于此的船只,在航行途中征税检查,丈量船舶。这种以堰埭船闸为关卡,在船只航行途中征税的办法导致了后来税场的诞生。
长江流域是盐茶贸易最为集中的地方,盐舶茶船贩运兴旺,唐代宗大历末年,刘晏在扬州港坐征盐税,每年收钱600万缗,占天下赋税的一半。德宗建中元年,朝廷按照户部侍郎赵赞的条奏,建议征收茶叶货税,“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税一......”
文宗时,政府在泗口(今江苏靖江市西南)设立税场,这是唐代长江流域设置的第一个专职征税机构,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向舟船征税的专门机关。泗口隶属于楚州,地处邗沟入淮北岸,是南北大运河舟船往来的必经之地,但税场征税苛厉:“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巳上并税”。由于征敛过度,商客怨声不绝。开成二年,武宁节度使薛元偿上奏说:“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为闻怨诟......”请予停绝。经朝廷准奏后,泗口税场于当年罢官闭场。唐代泗口税场的设置,为以后各王朝在长江沿岸设立税务场开了先例。
武宗继位后,采纳了盐铁转运使崔洪的建议:“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皆有重税,或抢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地钱,故私贩益起”。当时长江各地,自道一级政府到各州县,或利用提高茶叶税率的机会向茶商横征暴敛,或借机大设邸舍,强迫茶商住留,索取过路钱,或以征税为名,上船抢夺茶叶。这种强夺舟船货物的非法行为,持续了近12年之久,致使舟船难通,茶商经业艰难。造成了税制的混乱,在一定范围内加重了商旅的负担,挫伤了他们贩运经商的积极性,影响了交通运输的正常发展.
到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兵部侍郎裴休才将各地滥征商税的非法行为报告给唐宣宗说:“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榻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令请釐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其后非法横征现象才受到一定程度的制止。
唐代在内河水运管理中所推出的上述措施,虽然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在我国古代内河水运交通管理史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为后来的内河水运管理尤其是对长江航运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