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入夏以来,从南到北各地水灾多发,抗洪救灾成为舆论热点。事实上,洪涝灾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常面对的自然灾害。因此,人类历史也是一部与洪涝灾害斗争的历史。那么,我国古代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是如何应对洪涝灾害呢?

防洪抗洪有法可依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有着丰富的应对防御洪涝灾害的经验和做法,同时逐步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较早记载应对洪涝做法的是《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

最早的防洪法规应该是章武三年(223年)蜀国的护堤命令:“丞相诸葛令,按九里堤捍护都城,用防水患,今修筑竣,告尔居民,勿许侵占损坏,有犯,治以严法,令即遵行”。九里堤在成都西北,当地地势低洼,修建这条堤用以保护成都的防洪安全,所以作为蜀汉丞相的诸葛亮格外重视这个防洪堤的保护。

到了唐代,在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中,对水利防汛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雨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唐代还专门颁布了水利管理法规《水部式》,其中也对防汛抗洪做出了具体规定,使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而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应该是我国现存较完善的一部防洪法规。这部《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划定了黄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将“六月初至八月终”定为“涨水月”,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汛期,规定这期间沿河官员必须轮流“守涨”,不得有误。第二,规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员“兼行户、工部进”,在汛期到来之前沿河检查,督促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维修加固堤防。第三,规定河防紧急时,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等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并可以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传递防汛情况。第四,奖功罚罪,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都要上报,由国家据情处理。同时还规定河防军夫有的假期、医疗保障、紧急情况增派夫役上堤等。

金代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多由《河防令》引申而来。明万历《湖广总志》载有《护守堤防总考略》和《修筑堤防总考略》。《修筑堤防总考略》共十条:审水势,察土宜,挽月堤,塞穴隙,坚杵筑,卷土埽,植杨柳,培草鳞,用石甃,立排桩等。《护守堤防总考略》针对堤防溃决提出了四种管理措施:立堤甲,免重役,置铺舍和严禁令等。

到清代的防洪法规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荆江堤防修守制度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乾隆五十三年(1747年)荆江堤防溃决,损失惨重,恢复重建后订立了12款修守章程,规定比较明细。清代对紧急防汛抢险事务也制订了专门法规。道光年间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期间,订立了《防汛事宜》共十条;嘉道年间著名水利专家、玉环同知王凤生编著了《详定江汉堤工防守大汛章程》十一条等,均为应对洪涝灾害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依据。此外,在《大清会典事例》中有防洪法规汇集共计十九卷,内容包括:河防官吏的职责,河兵河夫、经费物料、疏浚、工具、埽工、坝工、砖工、土工等的施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和事故索赔,种植苇柳以及河防禁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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