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防和河防并举

在应对洪灾害上,古代也是方法多多。尤其是加强城市防洪,更是未雨绸缪。历代都把修筑堤坝、连通河道、疏浚塘湖作为头等大事。刘崇远《金华子杂编》记载:“金陵秦淮河中有小民棹扁舟业以淘河者”,从南唐便有人从事垃圾淘决。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载:“每遇春时,官差人夫监淘在城渠”,哲宗元祐四年诏:“京城内汴河两岸,各留堤面丈有五尺,禁公私侵牟”,可见河道清障在宋代早已成为政府职责所在。明朝设街道厅专司疏浚掏挖之职。清顺治元年定令“若旗民淤塞沟道,送刑部治罪”。真是平时多出力,汛时少损失!

到了汛期,古代往往采取疏浚与封堵的办法,对城市的内河沟渠,通过护城河将城市内积水及时排出或利用湖泊、池塘短暂蓄水;为避免江河暴涨形成倒灌,在进城处设置水门,既有效管控船只的往来,又对江河与城市进行有效分割。在大江大河通往内河处架设桥梁,既方便道路上车马与行人的通过,大汛到来时插上木棍、垒起沙袋堵住涵洞,又形成了有效的屏障。在排水沟渠处设置单向水窗,当城区水位高时在水压作用下自动开启,当江水过高时在顶托作用下自行阻断。很多分区设置巧妙利用城防天然结构,平时管护极为简单。

古代重要城市如长安、开封、洛阳、杭州、北京等对供水河道管理很严,历代订有专门制度。唐代文献中保存了两条有关城市排水的资料:一条是某甲宅中修排水渠将污水排往宅外街道被告发;另一条是某乙将家中污水排往邻街,被县令责杖六十下。乙上诉,认为责杖六十不合法,请求“依法正断”,答案认为应判乙胜诉。可见当时已有城市排水法细则。

明代西安原有龙首渠供水,但只够东城使用,成化元年(1465年)兴建广济渠,引交河、皂河入西城,工成后建《新开通济渠记》碑。碑阴刻有水规十一条,其中规定:皂河上源至西城壕的七十里间,每里设夫二名,负责修理河道堤防和植树。又设老人(夫头)四名领导维修工作,每月初一、十五赴宫中汇报情况;西城引水河上有水磨一座,其北有窑场一所,附近修堤修渠费用由其收入中开支;城内渠旁不许开饮食店或堆放粮食,以防老鼠和害虫打洞,确保汛期堤坝安全。

清代北京地下排水系统发达,由于是都城,管理制度严格。乾隆十七年(1752年)规定京城内外所有河道沟渠事务每年派一名“直年大臣”总管,当时内城共有排水大沟(大街两旁排水沟)30533丈,小沟(巷沟)98100多丈,大小沟相互灌注,并与护城河和有关排水河道高程用水准仪统一抄平;每年二月开冻后至三月底止统一进行疏浚和维修。保证了汛期排水通畅,避免出现汛情。

对于河防,古代也是高度重视。北宋对汴河管理同样不敢懈怠:为了满足航深要求,“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由于黄河主溜有时迁徙,因此每到春天就征调大批民工重开汴口;而当黄河主溜顶冲时,汴河进水过多,又需通过运河上的洩水闸坝泄洪;当河水位增至七尺五寸时,即派禁兵三千上堤防洪。为使其“浅深有度,置官以司之,都水监总察之”。即使在汛期也能保证航运的安全。

明代还兴建了大型的水闸,以控制水位,保证汛期调节水位和航运安全。浙江绍兴的三江闸是建于明代嘉靖十六年(1537年)的大型排水闸。绍兴近海,潮汐咸水涌入,沿江居民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没有保证。建闸以后,潮水盛涨时下闸挡潮和蓄积内河淡水,潮退时则开闸排涝,因此闸门的运用对于保护绍兴平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作者:刘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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