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浦东国际金融航运双中心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全球国际航运中心竞争力指数排名中,伦敦、东京与香港跻身竞争力前三甲,而立志于打造全球航运中心的上海则位列第五名。

  什么原因使得上海还无法跻身世界航运中心的前三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对《新民周刊》表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硬件建设方面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包括海事仲裁在内的软环境的建设却相对滞后,这是造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竞争力不如伦敦、香港的主要原因。

  自从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公布以来,以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为标志的软环境建设就成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

  要发展上海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就必须打造一流的法律服务品牌,而要打造航运中心的法律服务品牌,海事仲裁的加入必不可少。随着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的不断升级,伴随产生的航运纠纷也日益增多;大量纠纷通过诉讼来解决,这即造成了法院工作超负荷,同时诉讼又很难满足航运企业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因此,产生一种又好又快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替代选择是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规律,而海事仲裁就是当仁不让的选择。可以说海事仲裁已经是国际航运通行的一种惯例。

  蔡鸿达表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给上海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同样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相比于英国伦敦每年有约1000余桩海事仲裁案件,排名第二的上海海事仲裁的案件数则显得很少,与伦敦的差距十分明显。不仅是伦敦,鹿特丹、奥斯陆、新加坡等一些港口城市,近几年都在着力加强航运“软实力”建设,大力推动海事仲裁的发展。如果上海在航运“硬实力”不断上升的同时,不去重点提升包括海事仲裁、海事律师、海上保险、海损理算、海事检验、公证公估、海事咨询等在内的“软实力”,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目标恐怕难以实现。

  后起之秀

  中国近代航运发展落后于世界其他航运大国,当今国际上通行的海事仲裁制度,主要源自英国。作为一个曾经拥有世界上最庞大殖民体系和海上运输船队的海运大国,英国几百年来逐步形成了一套几近成熟和完备并具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仲裁制度,同时还造就和培养了一支业务素质堪称世界一流的海商、海事、法律专业队伍。20世纪60年代,英国航运界又不失时机地在伦敦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业界始终占据龙头老大的位置。

  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直到新中国诞生后才出现。新中国成立初,我国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海事涉外纠纷的处理均由交通部所属港务局海事处理委员会负责。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案件,往往招致外国船东的不满,于是1959年1月22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民间组织,也是中国唯一的专业海事仲裁机构。

  中国的海事仲裁虽然起步较晚,和英国海事仲裁也存在很大差距,但50年来中国的海事仲裁事业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2003年1月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配合上海建立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在上海设立海仲上海分会,正式将工作重心放到上海。

  海仲上海分会成立6年来,共受理案件200余件,标的金额达14亿元,纠纷类型包括:船舶建造和买卖、船舶碰撞、船舶租赁、货运代理、渔业纠纷等。2009年,海仲上海分会的平均结案期为63天,约四分之一的案件是适用快速审理的简易程序。据蔡鸿达介绍:“海仲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在6个月以内必须要做出裁决;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便能做出裁决;海事调解案件所需要的时间更少。实际上海仲大部分案子的审理时间都比仲裁规则规定的要短。”

  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海仲的仲裁质量也很高。蔡鸿达说:“在全国范围内来讲,上海地区的海事仲裁员相对集中且水平较高,他们熟知航运业务实践,法律修养深厚,办案兢兢业业,这使海仲上海分会出具的裁决书质量无可挑剔。同时海仲内部有严格的仲裁管理和监督制度,设专职秘书处协助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这既能保证仲裁的快速推进,又能有效杜绝程序上出现纰漏。至今,海仲上海分会没有一件案件被法院撤案或不予执行。”

  2008年末金融危机肆虐,航运市场首当其冲。许多大型船舶的建造和买卖合同都受到很大影响,弃船、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2009年5月14日,山东某海运公司一纸诉状提交海仲上海分会,要求解除其与江苏某船舶公司签订的“苏剑南”、“苏高邮88”、“元顺168”三条船舶的买卖合同,原因只是因为江苏公司未能及时为该三条船舶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而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涉案的三条船舶早已移交山东公司,但是由于当时船舶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船价大幅下跌,山东公司眼看自己买来的三条船舶大幅贬值,就寻找了借口以解除合同。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山东公司不能解约,但江苏公司也应及时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仲裁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公正、高效处理了这个标的金额上千万元的大案,受到当事人和办案律师的一致好评。

  与伦敦仲裁相比,快速高效是中国海事仲裁的一个独特优势,据蔡鸿达介绍,由于英国实行完全自由的临时仲裁制度,仲裁员虽然负责管理仲裁程序,但由于精力有限和仲裁习惯,仲裁员实际上对仲裁的进行缺乏控制,纠纷双方的律师才是仲裁程序的实际推动者,而律师很容易在程序问题上纠结,这会拖延仲裁时间,影响仲裁效率。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每年受理的案件中作出裁决的只有2/5,余下的或是不了了之;一些中方当事人则因忌惮程序拖延和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未战先降,选择私下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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