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MSC.282(86)号决议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修订,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中国船级社提醒船企,国际公约关于船上禁用石棉的规定生效在即,欧美国家十分重视石棉禁用并极有可能将其作为下一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中国作为造船大国和修船大国,对其应格外关注。

  据了解,2002年7月1日之前,石棉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石棉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IMO一直在不断加大对石棉使用的限制力度。IMO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除规定的高温/高压环境下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特定的叶片、高温下的绝缘装置外,不允许含有石棉材料的新设备、新装置和新材料装船使用。2009年5月通过的《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公约》以及同年6月通过的MSC.282(86)号决议,均明确要求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然而,石棉禁用规定在造船企业并没有得到有力实施,船舶禁用石棉现状不容乐观。目前,已知的含石棉材料超过3500种,很多在船上被广泛使用,在驾驶室、生活区、储藏室、厨房、机舱、各类机械设备、高温高压管路等地方随处可见,而这些石棉材料靠专业的检测设备可以检测出所含的石棉成分。荷兰海事主管机关的报告称,2010年7月以来,通过对300多艘抵港船舶的登船调查发现,95%的船舶上存在石棉材料,其中不乏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且持有无石棉材料声明的船舶。

  鉴于当前船舶使用石棉情况依然严重且禁用措施实施不力,荷兰向IMO第88次海安会委员会提交提案,并起草了MSC通函初稿,要求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组织、造船企业及所有相关方更加重视石棉问题,强调对检查员加强培训及其检查实践的重要性,禁止将来再在船上使用石棉材料,提出主管机关在发现船舶违反SOLAS公约规定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中国船级社表示,该MSC通函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届时石棉将成为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船企以及船舶配套企业必须对船舶禁用石棉的规定加以重视,以避免新规定生效后对我国造船业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船级社表示,石棉大致分为温石棉、青石棉、铁石棉(铁闪石)、直闪石石棉、透闪石石棉、阳起石石棉等6类。一般通过偏光显微镜,辅以电子显微镜技术或x射线衍射仪,这6类石棉均能被快速查出。一旦新船被查出垫片等材料中存有石棉,不仅更换时间长,而且更换成本高——约占造船成本的10%。因此,造船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作为出具无石棉声明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所有造船材料及配套产品的供应、外包等渠道,以预防为主,避免后期被迫拆除而导致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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