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已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目前存在国际条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国内法并存的局面,法律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逐步突显,同时还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已于2010年3月建立了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货油基金制度正在国务院审核批准,不久即可颁布,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监管货油基金,起草制定船舶油污司法解释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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