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泉州海关获悉,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籍(包括中国台湾籍)应税船舶以及持有台湾签发《船舶吨税执照》的非中国台湾籍船舶不再属于免征船舶吨税范围,从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都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据介绍,吨税设置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不过,以下八种船舶仍属于免征吨税范围: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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