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和建造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更是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船舶的大型化和现代化使其造价日趋昂贵,同时航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这类企业在船舶建造、买卖和营运过程中,很难依靠自有资金完成融资任务,所以航运事业的发展壮大与其融资方式的科学合理与否休戚相关。

航运企业和船舶的融(集)资方式和渠道

1、船舶抵押融资

在现代各种筹资方式中,最常见、最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所青睐也最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就是船舶抵押融资方式,即船舶所有人等通过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所需的资金,银行为保证贷款安全以及借款方为表明其还款的诚意,双方再另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船舶成为借贷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借贷双方在向主管机关递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完成船舶抵押权登记后,即具备对抗第三者的效力。

2、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自行出资或集资

企业以厂房、机器或其他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及自有流动资金出资,自然人以自有房产、汽车等抵押贷款及自有存款或向亲友拆借等方式出资,自行建造或买卖船舶,或依地域关系或血缘关系、亲友关系等形成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订立合股协议,集资建造及购买船舶。

3、股票市场融资

股票融资是指航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上闲散的小资本吸收和集中起来,形成其日常运行所需的大资本。

4、债券市场融资

债券融资,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航运企业发行债券可以用不动产或动产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或仅凭航运企业自身的资信度。

5、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融资租赁是将金融信贷与实物租赁方式相结合、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即船舶所有人为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承租方即船舶经营人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承租人是以经营船舶、支付租金的方式而后取得船舶所有权为目的,而出租人是以出资建造或购买船舶交于承租人经营,然后收取租金为目的。

6、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方式通常出现在船舶订造人或所有人在短期资金紧张需要应急的情况下,向个人或企业所借的承诺付以较高利息的临时短期借款,一般出现在船舶抵押借款到期需办理抵押权注销后重新办理船舶抵押的转贷过渡期,或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订造人自有流动资不足,为使船舶建造过程不中断而出现的高息临时借款。

综上所述,航运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多样,巨大的资金需求也会导致多种融资方式的并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因融资信息不畅、借款方信用不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存在企业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内源性融资等问题。

航运界现行融资方式存在的困境

1、融资形式过于传统集中

航运企业融资最普遍的做法是银行贷款,而取得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还是船舶抵押。与股票、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相比,贷款融资难以一次性筹集到大笔资金,融资数量有限。并且固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期限,使航运企业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

2、银企融资信息传输不畅

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航运公司对于除了银行抵押贷款和民间资金拆借以外的融资方式了解不多,也不知该从何处得到这类信息,故而对于其相应的融资方式产生畏惧心理而裹足不前、不敢尝试,从而丧失机会。

3、航运融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和船舶融资租赁等融资形式缺少专门的法律,如在建船舶抵押只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船舶融资租赁也一样,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商法》及其他一般法律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一些规定,法律规定比较零散。

4、金融机构对航运业融资普遍不热情

总体上来说,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商业银行和类银行金融机构对于船舶融资普遍不太了解,而且很多银行因航运信贷投资回收期长、融资金额高且风险大普遍存有畏惧心理,投资热情不高。

5、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体单一

航运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是船舶抵押,而开展船舶的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另外还有极少数的融资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而大量的小额贷款金融企业、村镇银行、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及担保企业均尚未开展这类业务。

针对航运企业和船舶建造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拓展融资方式和途径的相关建议

1、完善航运投融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政府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航运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尤其应在加强航运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融资租赁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在交易服务、保险服务、法律服务、经济服务等配套政策上更加完善,如浙江省出台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办法,便于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股权质押、在建项目的抵押融资等融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航运企业再担保体系,结合主管部门提供的航运企业和船舶的安全信用等级、监管等级加强航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航运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2、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和引导

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只有1%左右,与发达国家20%—30%的渗透率相比,水平还非常低。关键原因之一是许多航运公司对许多融资方式不了解,对相关政策吃不透。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指导,让广大企业能运用、敢运用、善运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在建项目抵押、信用担保等多种方式融资,推动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航运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融资。主管机关要引导航运公司和造船企业象外贸企业和普通制造类股份制企业那样创造条件适当利用无形资产融资,如股权质押融资、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企业信用融资、船舶保函、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作为有形资产融资的有益补充,合理搭配,创新融资方式。

3、政府机关应指导航运金融创新和银企牵线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科学调研各地航运业实际的基础上,实现政府引领、企业参与、市场主导,广泛设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引导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船舶建造企业合理运用政府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如宁波市政府设立的总规模达10亿元的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重点是海洋高科技等新兴领域企业,而作为海洋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且兼具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特点的船舶建造企业和新型航运企业,在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经费的前提下,应积极争取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作为有益的融资补充。

4、扩大航运信贷投放主体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努力改变航运企业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单一的融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政府可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将公共服务惠及中小航运企业,结合信用等级评定,为科技型中小航运企业进入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范畴而顺利贷款打下基础。应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发挥渠道优势,通过集合债权信托、股权信托、项目信托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航运业。

中小微航运企业要充分把握政府支持,利用多元化金融资源供给,打破到国有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惯性思维,尽量避免民间高利贷,对于少量短期的资金需求要适时去小型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5、引入保险资金等其他非金融资金投入航运业

积极发挥保险的投融资功能,让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拓展航运业、造船业和海洋物流业等重点项目的融资渠道,同时要加快航运保险法人机构筹建。宁波市政府在3月初出台的《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发挥保险投融资功能等方式,拓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月底,投资规模达25亿的“人保—宁波交投债权投资计划”即落地。虽然其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宁波市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但对航运界不无借鉴意义。引入险资、外资及其他资金是投融资模式的重要创新,在当前信贷规模紧张、融资成本高的环境下,对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持续复杂,更多的航运企业对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为此,我们必须接轨国际,深入调研,结合国情创新机制,拓宽、完善自己的航运融资模式,让航运融资渠道变得更加多元化,融资途径变得更加便捷化,促进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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