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该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规定》要求,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规定》指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未经授权,调查人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渔船事故调查 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规定》提出,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