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天船舶与三家航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分别提起仲裁请求,引发业内热议

自去年年底以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发布公告,披露与三家航运公司产生合同争议并分别提起仲裁请求的情况。作为3起合同纠纷中拒绝接船的船东之一,福翼航运有限公司也发表声明称,其早于舜天船舶5个月提起了仲裁申请,并已根据合同规定通知舜天船舶中止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60%的进度款及利息。从目前各方相持不下的情况来看,无论仲裁机构如何裁决,相关船东和舜天船舶都很难看到对自身最有利的结果。

争议: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福翼航运有限公司在声明中表示,舜天船舶的公告称其具有法国船级社(BV)的完工证明,但是完工证明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入级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份文件资料。该公司认为,任何船舶买卖经纪人都清楚,指定船级社的入级证书才是交船的必要条件,而且也仅为条件之一,完工证明的效力则无法与之相比。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船舶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以及船东是否有权中止该船舶建造合同。

对此,来自日本海事协会(NK)的罗煜东认为,通常入级证书是对船舶进行检验后才颁发的,可证明船舶符合规范要求并已被授予船级和相应的入级符号及标志,意味着新建船舶即将被某一船级社所接受,因此取得入级证书是船舶交付的必要条件。相比之下,完工证明是船级社应船厂要求开具的文件,可证明船舶建造达到完工状态,但其具体内容有很大的变动性,仅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完工证明解决交船问题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罗煜东表示,当航运市场长期处在低潮期时,这种现象在船舶行业比较常见。他分析认为,船东没有接船意愿,就会用各种理由和手段拖延接船时间甚至弃船。入级证书是根据船舶国籍证书来颁发的,而要取得船舶国籍证书需要船东向船籍国政府申请,这项工作必须由船东完成。如果船东没有提交必要的文件,船级社就无法发出入级证书。

国际资深仲裁员杨良宜认为,关于买方不合作导致交船延误的情况,通常在造船合同中没有专门的明示条文。但根据英国法律,一方不能因不合作而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合约责任。换言之,买方不能违背法律默示条文的要求,导致船厂无法在最后期限前交船。船厂要做好证据的留存工作,以此证明对方不合作或不行动的事实,以便在仲裁中争取有利的结果。

和解:或为现实解决办法

福翼航运有限公司在声明中还提到,舜天船舶进行单方面交船,并自相矛盾地向当地法院申请扣押令。该公司称,此类单方面交船事件在舜天船舶已发生多起,外国船东都是在单方面交船及无理扣押的双重压力下无奈妥协,船厂方面对此可谓经验丰富,如舜天船舶继续持强硬无理、不思进取的态度,目前的利润亏损尚在其次,日后对整个行业的不利影响恐怕才会是中国造船业最大的损失。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庄东晓认为,中国船厂为了与国际接轨,在涉外船舶建造中大都使用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的合约文本,因此在交接之前船厂享有船舶所有权,可以任意处置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在加工承揽合同下,当订造方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该物或者不支付相应的加工费时,承揽方对该特定物也享有留置权。可见,舜天船舶的“强硬无理”并非毫无道理。

当然,船厂自身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福翼航运有限公司在声明中反复提及舜天船舶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不足,认为因该公司的工艺流程安排欠妥,建造进度布置失当,上个订单所涉及船舶已经延迟交付,直接导致该船开工时间大大延迟,为避免赔付延迟交船的款项,船厂粗制赶工,致使船舶在建造过程中问题不断,曾因船体变形修理了半个月。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船厂方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生产及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以避免让有着延期接船甚至弃船意愿的船东抓住“把柄”。

“同样身处低迷的市场,船东、船厂都不应采取过激的方式处理纠纷。”海事界有关人士表示,船东要求中止合同并退还进度款的做法,显然是船厂不能接受的,因为船厂要想转卖船舶,在目前的市场上是很难找到新的买家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双方各自提出的仲裁请求之间都存在巨大的“鸿沟”。尽管舜天船舶在公告中表示,该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最终的仲裁结果可能对双方都不利。在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前,有时建造方、船东以及相关的融资银行会针对交付船舶事宜达成和解,以各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最终实现交船,这也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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