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枪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

农业部已发通知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还要求,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的渔船原则上应当开回国内,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更新建造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按要求报废拆解旧船或瞒报、谎报有关信息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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