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共有6个部分,分别是: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三、主要任务;四、分业施策;五、政策措施;六、实施保障。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任务简介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主要内容,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二是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清理整顿,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主要内容,一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二是引导产能有序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二是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二是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主要内容,一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二是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主要内容,一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二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主要内容,一是创新政府管理,二是营造公平环境,三是完善市场机制。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政策措施简介

(一)完善行业管理。主要内容是,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主要内容是,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主要内容是,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主要内容是,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是,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主要内容是,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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