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8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同时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按照《规定》,“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这意味着,此前交银租赁在上海自贸区内筹建的子公司有望开业。业内判断,今后可能有更多地金融租赁子公司会选择先在自贸区“落户”。

  《规定》并未提及专业子公司资产并表方面的要求,但业内认为这些今后可能逐步细化。监管层对金融租赁公司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都有相应的融资集中度要求,即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和50%。

  “监管部门出台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文件,今后也会涉及SPV公司怎么并表的问题。如果要求并表,就会对金融租赁公司海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资产带来一些影响,很多融资集中度高的业务会分散,监管部门最好能给予缓冲期。”工银租赁副总裁纪福星表示。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