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东“弃船”现象,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屡见不鲜。今年12月初,网上突然传出,中国民企500强––庄吉集团“倒了”。事实上,庄吉正遭遇一场“弃船危机”,已向温州市政府求助。

中国已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面对国际船东的“危机转嫁”,中国船企要想打胜一场国际仲裁官司,可能性微乎其微。

扬州首例涉外国际仲裁官司,以江都一家民营船企的胜利,引起了全国业界关注。11月底,中国律师2012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上,这场官司的中方代理律师刘志伟,被隆重推上演讲席。此后,刘志伟围绕该案例所著论文,入选研讨会论文集。有意思的是,外方律师,曾经的对手,与刘志伟相遇研讨会,取消了原定的演讲。

第一回

三份合同大蛋糕

延期处罚埋伏笔

鞭炮齐鸣,觥筹交错。

“我提议,为了今后更好地合作,干杯。”王宏亮举起杯中红酒,一饮而尽。

2006年5月1日,长江岸边,江都一家造船厂与新加坡某海运公司签约合作。船厂老板王宏亮雄心勃勃,“要把我们的船开到世界各地。”

当天,双方签订了三份造船合同,总价27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近2000万元。第一份合同,由新加坡船东提供钢材及图纸,船厂负责建造两艘甲板驳船,年底交付。

双方联姻,开始了一段蜜月期。

到了10月的一天,船厂工程师向王宏亮报告:“老板,新加坡提供的角钢有裂纹,焊接出现咬边,怎么办?”

“先停一停,向对方通报。”王宏亮叮嘱工程师,对造船质量要一丝不苟,要做长远生意。

通报只是口头上的,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这时候,王宏亮根本没有想到,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中方延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拖延一天,赔偿2000美元,但对于船东方面却没有制约条款,即使是怀疑船东有意刁难,故意拖延工期,中方也没有任何办法。

直到12月初,新加坡船东才送来了合格的角钢。

年底,两艘甲板驳船初具雏形,但按时交船已经无望,因为还需安装船用设备。但直到次年1月17日,新加坡船东才将船用设备送达。

2月中旬,两艘甲板驳船终于建成交付。此时,新加坡船东已付船款46万多美元,尚有67万多美元未到账。

又是一场庆功宴。“希望尽快启动第二份合同。”王宏亮举起酒杯,向新加坡船东代表提议。“一定,你放心,请听我的好消息。”船东代表爽快地答应。

但半年过去了,第二份造船合同的启动始终不见动静。王宏亮有些失望,开始向新加坡船东催讨余款。最终,余款姗姗来迟,但并没有按约给付美元,而是折合成了人民币。

接下来的事,让他始料未及,甚至一度手足无措。

第二回

国际官司打上门

管辖争议找出路

2007年10月底,新加坡船东终于有了动静,但却不是王宏亮所期待的福音,而是一份律师函。

律师函称,造船厂方面延期交货91天,按约要赔偿18.2万美元,并返还剩余500顿钢材,折合人民币约400万元。而且,对方已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诉讼。

“真不够交情,这不是倒打一耙嘛!”王宏亮很气愤,但合同中有延期处罚的规定,“人家按规定办事,就像精心设好的一个局。”

王宏亮慌了,不知道怎么办。但又不甘心,就这么赔了这笔冤枉钱。他想到了法国BV船级社,这是一家船舶检验论证机构,与船厂有业务关系。他认识这家机构的一名中方雇员。

“应诉。”这位中方雇员建议,关键是找对律师,这个律师要熟悉海商法,要懂得国际仲裁规则。

“去哪找这样的律师呢?南京?上海?”王宏亮心里没底。“扬州就有。我在航运企业工作过,与这个律师打过交道。”这位中方雇员推荐的律师,就是刘志伟。

来自扬州律协的记录显示,这将是扬州首例涉外国际仲裁官司。

延期交付造船材料,未用美元支付余款,这都是新加坡船东的违约之处。但从哪儿下手,很有讲究。

“要从最容易的地方突破。”刘志伟仔细阅读了双方的合同文本,终于发现了一个细节:

新加坡船东所持有合同,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是印刷体的“SINGAPORE”(新加坡);而造船厂所持有合同,在管辖地的约定处有了改动痕迹,即把印刷体的“SINGAPORE”杠去,而代之以手写的“Hongkong”(香港)字样。

“为什么管辖地会有不同,是谁改的?”刘志伟问王宏亮。“是对方修改的,具体什么情况,我也说不清。当时根本没想到会打官司,所以没在意。”王宏亮略显不安,“难道对方又给我们设了一个套?”

“不是套,而是对方的一个漏洞。”刘志伟找到了发力点。

随即,刘志伟代表造船厂,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了律师函,指出两份合同文本存在的管辖矛盾。

据此,新加坡船东的仲裁申请,被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撤销。

第三回

移师香港再起诉

精心设计留漏洞

时间又过去了9个月,王宏亮以为,新加坡船东会就此偃旗息鼓。但他又想错了。

2008年9月初,新加坡船东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内容依然是两项:一是延期赔偿,二是返还钢材。

此时,国际金融危机正从美国向世界各地蔓延。国际航运业受到冲击。这时候,对一个船东而言,索赔或许多少可以抵御一下冲击。

新加坡船东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受理。

第一步,刘志伟发出的律师函,也依然指出了管辖地异议。根据国际仲裁规则,争议双方须对管辖地约定一致,或均同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但事实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撤销仲裁后,双方并未就香港管辖达成一致。

不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是受理了新加坡船东的诉讼。

“与国外律师交手,就是一场防御与反击战。”刘志伟说,提出管辖地异议,是一种防御,接下来就要展开反击战了。

“官司已经受理,我方必须应诉了,但关键是如何提交证据。”刘志伟很明白,这不像国内打官司,一股脑儿提交证据,“打国际仲裁官司,要逐步提交证据,一旦提交,就被固定,不好反悔。”

“给对方留一点漏洞,让对方提交对我们更有利的证据,这比我们直接提交,更能获得仲裁庭的信任。”刘志伟开始了精心的设计。

2009年初,刘志伟拟出了一份律师函,发给新加坡船东,而不是直接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律师函指出:尽管我方合同的纠纷管辖地是香港,但贵方支付船款时,未能按约全部用美元支付,同时贵方与我方共签订三份造船合同,至今尚有两份合同没有履行……

果不出所料,为了证明中方船厂已经承认“香港管辖”,新加坡船东提交了这份律师函。

“这份律师函提交仲裁庭后,既让仲裁员看到了‘管辖地是香港’,也让仲裁员看到了新加坡船东的违约之处。”

第四回

防守反击败对手

弃船官司再显威

对律师函中指出的船东违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船厂提供证据。

两份合同未履行,有文本为证。而对于未用美元支付,刘志伟想到的,不是简单提交证据,而是变被动为主动,展开进一步反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反请求”。

“反请求”律师函称,由于新加坡将67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支付,未按合同支付美元,致我方无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退税,造成我方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造船厂提交了一份证据,即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2.5万元的罚单。

据此,“反请求”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方赔偿我方未能支付美元造成的损失。

这时候,防御方与进攻方完全换了位置。新加坡船东代理律师不敢相信,扬州律师会有这样的手笔。

“请问你提交的文本是答辩,还是‘反请求’?”新加坡律师特地给刘志伟打了一个电话,他希望刘志伟错把“答辩”当成了“反请求”。但刘志伟坚定地回答:“我方提出的是‘反请求’!”

对方彻底泄气。直到2011年底,诉讼过了两年有效期,新加坡船东再无任何动静。这标志着这场国际仲裁案,以中方获胜而告终。“对方以500吨钢材,折抵我方退税损失。”

在这场官司进行到尾声,王宏亮又经历了一次外方“弃船危机”。

2010年,荷兰船东订购了两艘船舶,经两家中国公司的转手,订单到了王宏亮手中。交船时间将至,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船舶运价下调,荷兰船东为了降低损失,突然提高了船舶验收标准––焊接X光照片百分百合格。“他们心知肚明,中国民营企业根本做不到。”

实际上,荷兰船东想以此为要挟,索回15%的首付款,最终达到“弃船”目的。当时,外商“弃船”现象比比皆是,中方船企几无还手之力。

“当时,因为正与新加坡船东交手,我们获胜在望,所以对再打国际仲裁官司,心里有底。”王宏亮又找到刘志伟,果断诉讼。

“第一场官司,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到了第二场,就掌握了更多的诉讼技巧。”刘志伟的信心,后来果真赢得了第二场国际仲裁官司,讨回2000万元船款。

而合约中间商––两家中国公司,一家损失数百万元,另一家则陷入破产。(应当事人要求,王宏亮为化名)

【对话律师】

如何避免“弃船”风险?

船舶制造,已经成为扬州的支柱产业。面对国际造船合约中的风险,扬州船企该如何防范?记者就此采访了刘志伟律师。

记者:船东弃船,对船厂意味着什么?

刘志伟:损失巨大。首先,船东支付的预付款,往往不足以支付设计费、订购设备和材料费用;其二,船东弃船往往导致船厂对其他方构成违约。其三,船厂建造船舶时会向银行贷款,还会请银行开具还款或履约保函,从而对银行产生影响。

记者:船厂如何规避弃船风险?

刘志伟:船东不付钱,船厂要采取措施保全船东资产,以备日后执行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但船东往往不仅不付款,甚至还提出种种索赔,船厂就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应对了。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中如有域外仲裁条款,特别是适用英国法时,要了解英美法系的最新发展,对纠纷处理可能会构成新的影响。第二,证据是关键。船厂往往认为,当时大家都在场,但却拿不出书面证据,以及令人信服的证人证言。

记者:中外法律差异是问题的关键吗?

刘志伟:对于外贸船而言,中外法律的差异,特别是中国法与英国法的差异,影响很大。在契约自由原则下,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是以承揽合同为出发点制定的。而国际船东的合同格式参照英国法则,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的,出发点明显不同。我国船厂往往对英国货物买卖法,以及船舶建造合同法知之甚少,危险很大。

而我国缺乏一整套船舶建造合同法律。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对此都有规定,但又都针对性不强、彼此互不协调。

记者:对扬州船企今后签订合同,你有哪些建议?

刘志伟:在国家层面,首先应集中精力研究一系列合同格式,供业界参考使用;其次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船舶融资和交易市场,以及船舶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在企业层面,一要培养相关领域高端复合型实用人才;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船东履约责任保证机制,开展并加强垂直合同管理,完善文件制度和档案管理,保证公司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三是船厂不应为赢得订单,而不顾合同风险,对船东的苛刻要求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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