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同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

荣成12月16日, 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2011年3月,西霞口船业公司为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建造的两条12500型运输船舶下水调试,其间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检验、调查,发现船舶装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购的瓦锡兰发动机是“翻新机”。同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在本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三被告(含瓦锡兰上海)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提请山东省高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今年3月,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对三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的管辖权异议。三公司遂于今年4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9月13日,最高院开庭审理,11月30日作出“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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