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 (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浙船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已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二)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除已预提、预付的债权(包括浙船劳务企业参照职工债权已预提的债权)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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