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海事网1月30日消息,29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公告》。

根据公告显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船海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 中院”)送达的(2019)辽 0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债权人 大连市升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之申请, 大连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大船海工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海工管理人。

详细情况:被申请人大船海工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大连中院查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 7,954,764.96 元,目前无力清偿该到期债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净资产为-19.21 亿元。被申请人大船海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程序 的适用条件。大连中院据此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9)辽 0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大连市升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大船海工进行重整的申请,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大连中院指定北京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海工重整管理人。

中国重工表示本次公司下属从事海工装备制造业务的子公司大船海工被大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大,公司仍以舰船的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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