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潜艇噪音超标?现代重工被判赔钱

在韩国政府以现代重工为韩国海军建造的潜艇存在缺陷为由,要求赔偿200亿韩元(约合1620万美元)损失的案件中,韩国大法院裁定现代重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近日,韩国大法院3部在该案上诉审理中,维持了原告部分胜诉的原审判决,要求现代重工“向政府支付58亿韩元(约合470万美元)”。

从2000年开始,韩国国防部投入1.27万亿韩元(约合10.29亿美元),引进海外新型潜艇技术建造“孙元一”级(Sohn Won-il class HDW Type 214)KSS-II常规动力潜艇。该型潜艇即德国设计的Type 214型潜艇,系209型潜艇的设计和212A型潜艇的AIP系统有机结合后的韩国生产版。

该型潜艇由现代重工负责建造,其艇载设备则由德国蒂森克虏伯海洋系统公司(thyssenkrupp Marine Systems)负责提供。

2007年12月26日,该型潜艇首艇“孙元一”号交付韩国海军入列服役。2011年,艇上由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Permasym永磁推进电动机发出噪音。为此,韩国军方和韩国防卫事业厅针对现代重工等企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缺陷进行调查和维修而产生的费用。

韩国政府主张,由于因为现代重工是与提供相关零部件的蒂森克虏伯签订合同的当事者,所以要负全部责任。但现代重工方面则针锋相对地表示:“出现问题的推进电动机相当于政府从外国公司引进的所谓‘官给品’,因此现代重工对于该缺陷不负责。”

而韩国法院认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现代重工有责任,站在了政府的一边。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推进装置是现代重工以其费用购买并安装在潜艇上的承包设备。虽然政府选定了蒂森克虏伯作为供应艇载设备的公司,但是现代重工根据自由做出的决定与蒂森克虏伯签订了合同,并直接接收了推进电动机。”

法院指出,合同中附加的“官给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了8种“官给”设备,但并没有包括推进电动机。根据合同,现代重工对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参加了相关试验,并在推进电动机的安装调试单上签字。

不过,一审判决也表示:“虽然现代重工根据自由的决定签订了合同,但选定供应商的是政府,对出现缺陷并不能掌控。”因此,要求现代重工只向政府支付58亿韩元的赔偿金。

韩国大法院在二审中也认为,根据韩国《民法》, 债务人是现代重工,帮助其执行的履行辅助者及副履行辅助者是蒂森克虏伯和西门子公司。依据判例,对于副履行辅助者的过失,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韩国大法院同时还表示:“推进电动机产生异常噪音,是由制造商西门子不恰当地进行零部件热处理加工而产生的。作为副履行辅助者的西门子公司的过失也被认为是现代重工的过失,因此现代重工应承担因推进装置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韩国大法院裁判部表示:“即使合同中规定的瑕疵保修期限已过,政府也可以向现代重工主张因不完全履行而造成的不履行债务的二审是正当的。在实际发生损害的时候,是在推进电动机首次出现异常噪音或提交有关故障原因报告的时候,从那时开始消灭时效已经进行,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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