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海事强制令这几个字,是不是有点犯晕?估计除了搞海商海事专业的人,即便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或律师,恐怕也难得说出几分道道来。这并不奇怪,海事诉讼相对来说比较偏门(不是冷门),而海事强制令在这个门里,又属于更加特别的程序,浑身弥漫着傲骄和高冷的气息。

其实,也没辣么神秘。今天我就要带着大家去揭开海事强制令制度身上的那层高大上画皮,让它赤果果地站在各位面前接受检阅。强调一点,咱今天只谈实务,不说理论,现在开始!

先发个我总结的名词解释------

海事强制令,即海事法院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违约行为,应申请人申请在诉前或诉讼中,强制被申请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预防性的海事行为保全措施。

再按人话来解释一下:首先,海事强制令是一种法定保全措施,不以判决书为依据,官司开打没开打,打完没打完,都不是海事法官要考虑的事儿,这一规定有点像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但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一个是行为保全,后者是一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不多啰嗦,不懂查字典去。所谓行为保全,说白的就是海事法院“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不让你干什么你就站着别动”的保全。

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范围是海事强制令学习的重要内容,如果按小时计讲课费的话,这三个内容我可以讲一天。其实总结起来也就三个方面,即强制放货、强制放船和强制放单。具体如下:

强制放货,强制对象是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申请人凭提单或物权证明到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放货。申请人一般是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被申请人一般是货场主、船东等。这种强制令也是海事法院遇到最多的一种;

强制放船,强制对象是应当放船而不放船的。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船舶所有人,被申请人是船舶承租人。船舶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船关系后,承租方拒不交船的,出租人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放船。还有一种情况也比较普通,即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碰撞的一方以人身伤亡或船舶损害未得到解决为由,纠集多人“霸船”,被“霸船”的一方也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

强制放单,强制对象是应当放单而不放单的。被申请人通常是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承运人,其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强制承运人签发提单。

重点来了------如果你刚好遇到了上面说到的三方面情况,恭喜你,你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了。但在申请强制令时应当注意的以下问题:

1、管辖问题。海事强制令必须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申请,并且不受当事人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诉讼中的就不谈了,在哪家海事法院打官司就由哪家海事法院受理。诉讼前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要向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所以要首先搞清楚海事法院的管辖。这一点也比较简单,记住:长江里发生的事儿,只能找武汉海事法院;沿海的按就近原则,一般除了江苏以外(江苏长江段归武汉海事法院管,海面上归上海海事法院管)的沿海各省都有海事法院,吃不准的问问“度娘”,度娘不知道的问我。

2、担保问题。虽说海诉法规定的是海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海事法院在操作层面上都要求提供,并且还少不了。担保数额各海事法院标准不等,一般要提供被强制标的物价值10-30%的现金,保函也可以接受,银行保函要好一点,不接受企业保函,中石油的也不行。送个点子------目前,不少保险公司都开发了一个叫“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险”的险种,专门针对“想申请法院保全又没钱交保证金”的人群,相信他们能治好你的忧郁症。担保只是一种保证,钱还是要还给你的。海诉法解释对担保的返还作了规定,只要海事强制令发布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所以说,要记住这个时间,15天以后赶紧再去趟海事法院要担保去;

3、海事法院的问题。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事儿通常都是“急事儿”和“大事儿”!几百万、几千万的货放在那儿动不了,或者是几万吨、几十万吨的船放在那儿走不了,这一天得损失多少钱呐!立法者也想到了这些问题,所在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这一点要严于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民诉法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才是48小时)。裁定做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这一条的内容各位看官可要记住了,是专门用来对付海事法官的(欢迎来监督我们工作呀)。如果你遇到有“提交强制令申请超过48小时没动静的”、“作出强制令裁定后没立即执行的”、“不准许强制令申请不给裁定的”,千万别过来问我,如果你一定要问,我只能对你说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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