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11]359号

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船舶的自有问题

首次申报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在数量上自有50%以上的辅助船舶。自有方式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船舶所有人或者拥有船舶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且为船舶的实际管理人和经营人。其它辅助船舶可通过定期租船的方式实现使用船舶。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辅助船舶建造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辅助船舶。

二、关于辅助船舶功能配备问题

拟申请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除应当按照《规定》和《细则》的相关要求配备辅助船舶外,对于辅助船舶的功能配备遵照以下原则:

(一)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使用四艘辅助船舶布放围油栏,其中,两艘船舶用于拖带围油栏,另外两艘船舶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布放围油栏。如果辅助船舶能够实现单船布放围油栏,则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带船舶,但不减少辅助船舶的总数量要求。

对于施放收油机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上装置的收油机的收油能力满足该单位资质要求的回收能力,则不再需要能够施放收油机的辅助船舶;若不能满足,则可用其它辅助船舶进行施放收油机回收油污作业。

对于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已装有两套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则可在其它辅助船上放置另外两套固定式喷洒装置。

除了满足上述围控、回收和喷洒溢油分散剂三项基本功能外,考虑到近岸作业的需要,其它辅助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机动性、低速航行下操纵的稳定性,以及较低干舷。

上述辅助船舶可兼顾用于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运输应急物资、辅助监视和临时储存油污水等功能。

(二)对于拟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六艘辅助船舶,分配原则应当按照一级单位的要求相应递减,其中布放围油栏的船舶至少为2组。对于拟申请三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布放围油栏的船舶至少为1组。对于拟申请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两艘辅助船舶应当能够兼顾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全部功能。

三、关于临时替代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于某一辖区或港口尚未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可以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替代措施涉及的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和替代方式应灵活处理,但不改变船舶与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要求。对于本辖区内港口没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由直属海事局指导辖区内各分支局协商确定替代措施的标准和方式;对于本辖区没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可由本地直属海事局牵头商相邻直属海事局协商确定替代措施的标准和方式。采取临时替代措施的,须报部海事局同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积极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建设,并协调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如本辖区或港口通过能力建设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局应以长期措施取代临时替代措施。

四、关于代理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方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主体应当符合《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便于船舶签订协议,对于挂靠多个港口的船舶,可以由船方授权的代理人与各个港口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代表其分支机构或联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船方授权的代理人应将授权证明材料报备部海事局,并予以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代表其分支机构或联锁机构签订协议的,应向部海事局提供说明材料。代签协议的,协议责任主体仍为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协议船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