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有关保赔协会、保险公司: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我局对申请在2010年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了评估。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保险人满足我局要求的相关条件,现予公布。我局在此之前发布的保险人名单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和《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的要求,对申请由所附名单内指明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明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0_02_01_10_29_02_0937500.doc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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