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船公司、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下称IBC规则)的2004年修正案。

IBC规则2004年修正案采纳了新的化学品污染分类体系,并对每种化学品污染类别进行重新评估。但在修正过程中,由于部分化学品尚未完成评估,缺少安全和/或污染数据,未能被收录在该修正案中。为此,我局于2006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6]629号),对该问题进行了说明。

日前,IMO第2752号通函公布了新的化学品品名表,现将其与2004年修正案比较新增化学品品名予以公告,请各有关单位自行到我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msa.gov.cn。

《IBC规则》2004年修正案已收录在《散装化学品船舶国际公约和指南汇编》中,如需要请与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22288、65179978,传真:010-65179989。

附件一:第17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新增部分)

附件二:第18章 不适用本规则的货品名单(新增部分)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http://www.msa.gov.cn/Upload/2007_01_12_16_26_37_9687500.doc
 

http://www.msa.gov.cn/Upload/2007_01_12_16_26_37_98437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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