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疏忽 错失最佳避让时机

调查发现,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当班二副未能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对环境保持连续、不间断的系统观察,进而也未能对双方之间的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错失了最佳避让时机,最终导致碰撞发生。

事发时,水域能见距离200米左右,A轮在碰撞前一直以海上速度航行,临近碰撞时的航速在13节左右,表明该轮当班二副在决定安全航速时未能对当时情况,特别是能见度情况加以充分考虑。此外,在海面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两船均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在两船距离接近至0.5海里时,当班二副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也未采取减速、停车甚至倒车的措施,以便将航速减至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除上述事故原因外,A轮未及时核实避让效果就驶离现场,贻误了最佳救助时机,加剧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此外,该轮未能充分利用雷达、AIS设备等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连续、不间断的系统观察,也未能对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吴船长点评

这是一起发生在雾中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商渔船碰撞事故,事故后果惨痛,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有关单位、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商船尤其是外籍商船在中国沿海航行时,遇到渔船较多或航经渔船密集区时,一定要加强瞭望,利用雷达、AIS、电子海图等一切手段,对渔船进行有效识别,系统观察,谨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必要时叫船长上驾驶台。

二是商渔船在雾中航行时,一定要落实好通知船长、鸣放雾号、备车航行等雾航安全措施,保证雷达、AIS、航行灯、作业灯等导助航仪器有效开启,采取安全航速,按照避碰规则要求谨慎避让船舶。

三是商渔船在发生事故或对是否发生事故有怀疑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主管机关或海上搜救中心(12395)报告,立即停船,对现场进行核实,有人员落水的要第一时间开展搜救,并协调周围船舶共同参与搜救,未经主管机关同意禁止离开事故现场。

四是商渔船主管机关要加强商渔船防碰撞安全警示教育。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代理、船公司等向外轮传递中国沿海渔区航行注意事项,渔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渔船船东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