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赴普吉岛旅游,在准备登游艇出海时发生意外摔入海中,导致随身携带的高档相机落水报废,损失过万。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旅行社出具的《旅客须知》中“免责”条款无效,判旅行社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2013年7月5日,雷明(化名)等11人与新东方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组团,参加普吉岛7天6晚游。2013年7月24日,在珊瑚岛海边登游艇时发生意外,海浪打来,雷明被游艇撞翻摔入海中,导致随身携带的高档相机、手机等财产一起掉入海水中,财产损失合计34841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原、被告在《旅客须知》约定“贵重物品(现金、护照、手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或个人贵重物品等)在旅游期间如有遗失或损坏,请游客自行负责”,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原、被告在《旅客须知》第三条的上述约定,系被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故法院对被告依据该约定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原告是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受损完全系因被告未尽安保义务所致,原告作为财产所有人也负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判定原告对其财产损害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的20904.6元由第三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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