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期间,上海游轮港口迎来客流高峰,“海上度假”的模式备受青睐。但在游轮旅游市场火爆的背后,游轮旅游的投诉量也逐渐上升,业内人士称游轮旅游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从上海边检机关获悉,马耳他籍邮轮“海娜”号和意大利籍邮轮“歌诗达大西洋”号于10月4日分别前往台湾和韩国。

“乘坐游轮的运动量不大,并且餐饮、住宿等方面条件都很好,非常适合休闲度假,因此我和好友选择了乘坐游轮去台湾行。”来自上海的沈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悉,“十一黄金周”期间,吴淞炮台湾和上海国际客运中心两处国际邮轮码头出入豪华邮轮14艘次、国际客轮4艘次;边检民警或将检查旅客、船员3.5万余人次,同比增长17%。

值得注意的是,在游轮市场火爆的背后,游轮旅游的投诉量也逐渐上升。上海市质监局统计显示,2010年~2013年期间,游轮旅游项目每年的投诉量呈递增趋势,其中不乏大船纠纷。从赔偿款来看,数额大多超过了普通旅游纠纷的区间,部分高达上万元人民币;从投诉内容看来,主要集中在天气原因造成游轮离港时间延迟、船舶无法停靠、游客舒适感下降等,反映出游轮公司对于游客的知情权较为忽视。

业内人士表示,游轮旅游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消费者大多通过旅行社报名游轮项目,因此无法直接起诉游轮公司,并且,在打官司时需要到游轮注册地(多数情况是境外),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游轮旅游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是相对新生的事物,游轮泛指搭载乘客从事旅行、参观、游览活动的船只,其中邮轮的行驶距离和时间较长。”他说,当下游轮旅游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明确其性质到底是旅游还是运输,二是明确游轮旅游的管辖单位,三是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谈及游轮旅游的性质界定,有人将它视为旅游,也有人认为它是运输服务,还有人将其界定为住宿项目。在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亦俊看来,游轮旅游具有双重性,即消费者和游轮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消费者同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微观层面,游轮公司和旅行社需要进一步完善合同,通过事前告知来解决纠纷。从宏观的角度看,则有必要在制度建设上把关疏堵。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建议,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升级或修订,以求更加贴近市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贸易及海运事业的发展,这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海洋软实力。”

“上海作为游轮的母港和国际航运中心,有必要组建一支专业团队,对游轮消费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唐健盛表示,“时机成熟时,还可推动相关法律的地方立法,这或许才是解决游轮纠纷最为有效的手段。”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