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配套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职责,明确有关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要求,解决渔业船舶检验的突出矛盾,促进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同时,制定《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将填补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在规章层面的空白。该规章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效落实,促进渔业船舶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曹德胜,就《规定》相关要点予以解读。

厘清各方职责 

明确强制检验技术监督属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海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

曹德胜表示,通过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力争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模式,共同促进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的稳步提升。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的行为。

曹德胜介绍说,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前,渔船检验和渔业产业政策实施紧密挂钩,因此,原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有较浓的行政管理色彩。《规定》按照政事分开的改革原则,回归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是对渔业船舶技术监督管理的属性,有利于消除社会、行业对渔业船舶检验属性不清晰、不统一的认识,有利于充分发挥渔业船舶安全的源头监管的作用,有利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商渔船检验融合发展 

推动船检队伍建设

根据《规定》,在船舶检验机构及业务范围划分上,商渔船机构实现统一管理,均划分为A、B、C、D四类。

曹德胜说,《规定》明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虑到不同船舶检验机构所能从事的检验业务的能力差异,为保证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与其检验能力相适应,《规定》就船舶检验机构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了A、B、C、D的区分,体现了交通运输部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贯彻商船、渔船检验融合发展的理念,充分考虑商船、渔船检验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细化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的要求,强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人员岗前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培训,确保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曹德胜表示,结合当前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整体不足的现状,《规定》强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足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确保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对于外船籍港渔业船舶作业较为集中,且申请营运检验、临时检验较多地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足渔船检验人员。

不得受理不合规渔船检验 

强化异地检验管理

曹德胜介绍,《规定》加强了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等强制检验的具体情形和要求。明确渔业船舶检验要根据技术监督属性,通过确认的方式实施。即渔业船舶检验是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实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另外,明确渔业船舶的设计、修造单位不符合国家质量控制等规定的条件,或者不遵守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规定》用专章明确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管理。明确了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范围,明确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批准、后评估的管理制度。曹德胜表示,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制定权限进行下放,明确船长小于12米的渔船,可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检验技术规范。

《规定》明确,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曹德胜解释,此举是为了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关于因故不能回船籍港渔船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异地检验制度,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检验高效、便民的原则。

船舶检验治理体系日益完善

船舶检验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源头,是交通强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支撑。近年来,船舶检验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2016年,交通运输部出台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有效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船舶检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促进船舶检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出台,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与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具体规定。经过交通运输部的不懈努力,船舶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管理文件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船舶检验定位、属性、管理制度、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可以说,船舶检验的治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也将为海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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