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证书办理

(一)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如何通过“特殊时期到期换证”形式办理证书再有效?

答:持有注册为“国际海船”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如目前在船或已计划安排上船,且培训合格证于2019年12月1日后过期或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可由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并如实说明船员健康情况后,办理培训合格证再有效。

持有无限航区适任证书的船员,如目前在船或已计划安排上船,且适任证书于2019年12月1日后过期或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可由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并如实说明船员健康情况后,办理适任证书再有效。

(二)哪些单位可以出具《责任承诺书》?

答:自有船员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外派船员由派遣单位出具,其他船员由申办证书的单位与委托其办理的船员所在船舶的公司一并承诺。

(三)船员个人能否办理?

答:由所属单位申办员通过外网办理,船员个人不能办理。海事机构内网现场办理也仅限由所属单位申办员前来办理。

(四)单位出具的《责任承诺书》有没有统一格式?

答:申办证书的单位申办员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界面可看到《责任承诺书》的样例,可下载并根据船员实际情况填写完整,加盖公司公章再上传。

(五)可否通过无纸化形式办证?

答:可以。单位申办员在申请时须上传清晰可见、内容完整的《责任承诺书》。

(六)特殊时期到期换证后的材料补正要求?

答:以单位申办员申请当日船员已有的资历、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等为准,由海事人员比对正常到期换证下所属情形和所需条件,在办证时告知申办员须补正的材料并记录跟踪。审核人员将下载保存单位上传的《责任承诺书》便于跟踪补正。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证书再有效办理渠道的关闭时间和疫情结束后代办单位材料补正时间?

答:具体时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通知。

(八)不同记载方式的服务资历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答:船员办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资历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船员采取远程方式办理的,在船员管理系统中依据船员服务簿记载如实填报的资历信息和纸质记载资历具有同等效力。

(九)在船船员海员证即将到期如何换发?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船船员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0〕186号),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国外港口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在船船员持有的海员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由船员所属的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代为向其业务所属的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申办需提交电子照片和申办单位书面承诺,其他信息采集项目免于提交。书面承诺需说明船员符合临期情况,并承诺本单位负责收回海员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通过上述方式签发的海员证有效期统一为一年,且海员证持证人在回国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代办单位负责收回其海员证并办理注销手续。需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港澳线船舶的船员。

二、海船船员任解职

(一)国内航行海船的船员如何进行任解职登记?

答: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支持航运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部署,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无需到海事站点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任解职信息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生成。此前已现场办理任职信息登记,但尚未办理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亦无需再到现场办理。

(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任解职登记具体流程?

答:国内航行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在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时办理,任解职信息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生成。

(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如何进行任解职登记?

答: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任解职信息分别由所属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按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csp.msa.gov.cn)”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zwfw.msa.gov.cn)”向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有报备需求的航运公司请向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帐户开通。

(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任解职登记具体流程?

答:1、航运公司和申办员开户(已有帐户可跳过)

第一步:注册企业帐户。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选择“企业注册”进入注册界面。按照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行注册,注册信息验证通过后生成机构帐户。

第二步:申办员开户。使用第一步开户成功的企业帐户,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点击“登录”。

点击“我的经办人”菜单,在弹出页面中点击“创建”按钮。

在弹出窗口中输入经办人的信息,点击“创建”按钮,完成后公司申办员即可以经办人身份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第三步:联系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航运公司信息维护”。

第四步:登录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使用第二步开户成功的申办员帐户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在“政务服务”下点击任一船员相关业务,均可进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

2、添加可报备船员任解职的中国籍船舶

路径: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船员任解职/见习-中国籍国际航行海员任解职登记。

点击“新增船舶”,按照船舶识别号、IMO编号、船舶名称等查询出船舶后添加并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需注意:1)船舶必须是办理过船舶登记且为本公司拥有或者管理的中国籍船舶。新增的船舶需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开始报备船员任解职。2)如船舶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过见习船舶业务,则不需要再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可直接使用。

3、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

路径: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船员任解职/见习-中国籍国际航行海员任解职登记。

找到要报备任解职信息的船舶,点击“上下船报备”,进入任解职登记页面。

任职登记:根据页面信息填写船员身份证号码、所持适任证书、任职职务、出境证件、上船时间地点等信息,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解职登记:对于已报备任职信息的船员,可报备解职信息,填写解职时间、地点、船员联系方式、人员流向后,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需注意:目前对于入境回国的船员,须填报船员有效联系方式和人员流向,流向需具体到县级市。

船员任解职信息提交到海事管理机构后无需确认。如出现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正的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修改。

(五)外派海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具体流程?

答: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船员任解职/见习-外派海员任解职登记。

1、船舶配员协议信息录入

外派机构需先将与船东签订的配员协议信息录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在配员协议有效期内,可向该协议船舶上进行船员上船报备和下船报备。

2、船员上船任职信息报备

在外派海员任解职登记-船舶上船报备页面,根据页面信息填写船员身份证号码、所持适任证书、任职职务、出境证件、上船时间地点等信息,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3、船员下船解职信息报备

在外派海员任解职登记-船舶下船报备页面,对于已报备任职信息的船员,可报备解职信息,填写解职时间、地点、船员联系方式、人员流向,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需注意:目前对于入境回国的人员,须填报船员有效联系方式和人员流向,流向需具体到县级市。

如出现船舶配员协议、船员上下船信息报备错误或需要调整的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修改。

(六)港澳航线海船船员如何进行任解职登记?

答:港澳航线海船如航经国内港口之间的,船员任解职通过在国内航段的进出港报告办理;如航线未包含国内港口之间航段的,参照国际航线船舶船员任解职登记程序办理。需注意,因港澳线船舶无船舶配员协议,因此需创建一个虚拟协议,甲、乙方均为船舶所属航运公司。

(七)疫情防控期间船员任解职信息如何补登记?

答:2019年12月1日后,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由于疫情影响未能按原规定现场办理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手续的,以及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指南》进行任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方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进行补报告,操作方法同本文第二部分(二)点。

2019年12月1日后,在国内港口任解职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由于疫情影响未能按原规定现场办理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手续的,由所属公司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补登记,操作方法同本文第二部分(四)点。中国籍港澳航线船舶、两岸直航船舶、港作船、公务船等类别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亦按此方法操作。

(八)对不如实登记任解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船员、海员外派机构及航运公司等相关单位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办理相关船员证书应做到诚信守法。对查实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船员用户5年内不予享受远程办理证书、证书邮寄等便利服务,海员外派机构及航运公司等相关单位用户永久不予享受远程办理证书、证书邮寄等便利服务。

(九)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办理了任解职登记,未收到任解职成功办理的提示短信怎么办?

答: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船员任解职模块运行初期,尚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只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船员服务簿并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任解职船员已在报告系统中的“在船船员”名单中成功增加或删除即可,系统中的信息不会丢失。

(十)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后,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和“幸福船员”APP中查询不到本人的任解职信息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管理系统中的船员服务资历数据源于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登记的船员任解职信息,属于跨系统数据传输。只要是按照要求登记的,船员管理系统会自动接入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的数据,但不排除数据延迟或滞后的可能性。

对于查询不到本人任解职信息时,船员可联系船公司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对船舶“在船船员”名单进行核实,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重新维护人员信息,并确认操作成功即可。

三、船员换班

(一)疫情期间船员是否能够换班?

答:在落实好相关防控保障措施前提下,允许船员换班。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要求妥善解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在船船员换班困难问题。4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规范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二)船员换班主体责任由谁落实?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应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要做到:

1.指导船舶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换班船员健康情况,明确疫情防控要求并有效落实。

2.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实现联防联控、无缝对接、闭环运作。

3.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需及特别紧急情况外,换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安排上岸活动。

(三)境内港口的船员换班上下船具体如何操作?

答:1.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对船员换班实施风险评估。

2.船员换班上船,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船员换班上船计划,确保船员换班上船前14天健康状况正常,船员本人应当认真填写《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经准许后船员可换班上船。应当有序安排船员换班上船,做好船员上船的交通保障等工作,对符合健康要求的船员从居住地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前往港口直接换班上船。如果全程途经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无需在港口所在地进行隔离。

3.船员换班离船,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船员换班离船计划,船员本人应当填写《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拟进入境内港口作业的船舶在预计抵达港口48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船舶自境外最后一个靠泊点驶离至境内港口靠港时长超过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时长不足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并应当在入境地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居家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补足14天时间。如果《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换班下船过程中出现健康异常状况或经海关卫生检疫有异常的,立即暂停本次换班,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对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船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换班下船船员在隔离观察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要求,自隔离之日起至隔离结束之日止每天向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报告健康情况,隔离期满14天后需前往国内其他城市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将相关信息报告船员去向地卫健部门,并负责配合做好离船船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四、船员培训和考试

(一)疫情期间如何开展船员培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船员线上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函〔2020〕217号),部分船员培训项目可开展线上培训。

(二)哪些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线上培训?

答:线上培训适用于船员岗位适任理论培训和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理论培训,但不适用于船员实操培训。

(三)船员是否能够自主进行远程学习?

答:可以。2月21日,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拓展船员远程学习服务功能已提前开放。3月30日,第二批船员技能训练习题也已经上线,新增加了内河船舶船员技能训练练习题,同时更新了海船船员技能训练习题。使用方法如下:

方式一:船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www.msa.gov.cn),点击“我要办事”,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船员管理”-“船员远程培训平台”,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

方式二: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培训”-“远程培训”,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

(四)船员考试是否正常开展?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船员考试工作暂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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