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船员服务簿》 签发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选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即408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
  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

  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

  1. 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并附年内二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在单位
(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向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
  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
  (1)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服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
  (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
  (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舶工作的日期(年、月);
  (3)担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
  (4)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  核

  l.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之处,应向申报单位核实后方予办理《船员服务簿》。
  2.对技术干部船员,签发机关应核对其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和申请者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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