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

提要:挂靠船舶承运的货物发生货损,应当由被挂靠企业还是实际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实务中争议不断。法院也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强令被挂靠企业一律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应综合合同签订情况,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本案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被挂靠企业并没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

船舶挂靠的情形下,部分被挂靠企业仅向船舶所有人收取有限的挂靠费,船舶所有人使用被挂靠企业资质进行货物运输获取运费取得实际收益,如果由此产生的责任都让被挂靠企业来承担,将对被挂靠企业造成沉重负担。但鉴于被挂靠企业是显明的船东,如果一味排除被挂靠企业责任,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4日托运人鑫丰源公司与“平南顺辉268”轮实际所有人陈航斌口头协商玉米运输事宜,陈航斌答应以其所有的“平南顺辉268”轮将涉案货物玉米从深圳蛇口港运输至广西梧州。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发现变质,鑫丰源公司作为原告对“平南顺辉268”轮登记所有人(被挂靠公司)顺辉船务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证明,“平南顺辉268”轮登记所有人为顺辉船务,且涉案运输的货票上加盖了“平南顺辉268”轮船章,故认为被告顺辉船务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涉案货物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查明,虽然货票上加盖的船长有“平南顺辉268”字样,但原告此前系与陈航斌口头协商货物运输事宜,双方也确认原告是和船舶实际所有人陈航斌达成涉案货物运输协议。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顺辉船舶就涉案运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顺辉船务实际控制使用“平南顺辉268”轮履行了涉案运输合同义务,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存在陈航斌表见代理被告的法定情形。

因此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驳回原告起诉。

点评:

结合实务经验,关于船舶挂靠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被挂靠企业如何避免承担责任,权利人如何识别正确的责任主体,律师建议应重点考察以下几项:

1)托运人与谁磋商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2)被挂靠企业是否对货物运输合同进行确认

3)运单或相关单据上显示的名称和签章/签名情况

4)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1)托运人与谁磋商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磋商过程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可以反映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托运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实际船舶所有人作为承运人,则不应要求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

但鉴于实务中内河船东与托运人之间磋商往往是通过口头形式,因此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但本案中,各方均对磋商过程表示认可,则很容易查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被挂靠企业是否对货物运输合同进行确认

实务中,如果实际所有人所持有的合同署名被挂靠企业,并擅自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货物运输合同上署名的主体识别承运人。

如果实际所有人实现获得了被挂靠企业的授权,确认其有权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实际所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则托运人有权起诉被挂靠企业。

如果实际所有人未取得被挂靠企业授权,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则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托运人是否能直接起诉被挂靠企业,应视被挂靠企业是否对该合同追认而定。当被挂靠企业直接在货物运输合同上签章确认时,则视为该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约束被挂靠企业。如果被挂靠企业事先未确认,且事后对实际所有人的签署不予确认,则托运人不能直接向被挂靠企业索赔。

另外,如果托运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所有人有权代表被挂靠企业,即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即使被挂靠企业不愿意追认,其也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实务中,在先前的货物运输合同中,被挂靠企业一直授权实际所有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交易习惯足以让托运人相信实际所有人有权代表被挂靠企业,形成表见代理。本案中,法院也提到本案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即表明了如果认定为表见代理可能使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

3)运单或相关单据上显示的名称和签章/签名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运单上加盖了船章,如果运单上没有注明其他情况,或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即可以从表面识别该轮的登记所有人(被挂靠企业)是承运人。即运单记载情况也是识别承运人的重要依据,如记载船长签发,则也可能被认为是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1条中得到了明确,可以参考适用。

本案中,虽然“平南顺辉268”也加盖了船章,但法院通过磋商和缔约情况,已经查明合同相对人。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法院完全也可以依据上述《指导意见》认定被挂靠企业是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

4)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当然,以上对货损责任的分析均是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下的合同责任,如果船舶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提起侵权索赔,则此时船舶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

在船舶挂靠中,虽然被挂靠企业是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但并不能“一刀切”式的认为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责任,否则被挂靠企业承担的风险过重。但如果认定被挂靠企业也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缔约人,或因为表见代理等情形认为被挂靠企业牵涉入货物运输合同,则被挂靠企业恐怕难逃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被挂靠企业应对因船舶侵权提起的索赔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层面来说,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和风险仍然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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