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海运

本文仅就笔者所能设想到的几种情形,从法律角度进行必要分析,以引起各方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视及讨论,适当采取行动以避免损失。

1扣船与债权登记

据业内最新传言称,韩进旗下的“Hanjin Rome轮”在新加坡被扣, 如果消息属实, 接下来应该还有韩进船舶会陆续被扣。可能韩进事件最先掀起的将是一场扣船风波。扣船的发生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船载货物的处置,扣押船舶的处理等。

在中国,可以被申请扣押的客体为韩进登记为所有人和光租人的船舶,但由于各国关于扣船主体和可申请扣船的债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扣船前应查阅具体规定,咨询当地律师,以避免发生错扣。

有网友咨询,如果9月4日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扣船的权利是否因破产程序宣告受到影响?即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便不能扣船?虽然我国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应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中止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扣韩进海运的船,因为我国破产法不适用于在韩国进行的破产程序。在先前TMT公司(台湾信荣海运)申请破产保护后,其船舶也仍然在各国遭遇扣押、拍卖。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影响韩进海运在中国作为债务人和其作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的身份,且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地位也不应当受到影响。但如果船舶在破产程序中属于破产财产,船舶的处置,除优先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分配,是否可以依据扣船所在地法律直接进行?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依据韩国法律进行,不适用中国《破产法》,中国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进行拍卖和对价款进行分配,似乎也不需要将债权纳入破产程序考虑范围。

但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扣船,或无法通过中国境内被扣船舶实现债权,则应根据韩国破产程序的要求,在韩国申请债权登记及进行确权程序。

另外,有公司提出,将申请扣押标明为HANJIN的集装箱以维护其对韩进海运的债权。笔者认为这一行动未免存在风险,因为集装箱的所有权并不必然与其上表明的字母一致,且如果集装箱内装载货物,错误扣押如果造成货物损坏,则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至于与韩进互换仓位的船公司能否扣押韩进海运的集装箱及装载货物,我们认为也应当视该集装箱、货物的所有权而定,因为在《物权法》下留置货物要求改货物是属于债务人所有。

2货主/货代

此前见到有一篇微信刷屏文章,对货主/货代的建议很好,归纳起来就是:放了托运单的取消托运单;提了空柜的返还空箱;交了重柜的,想办法拿到其他公司运;货物到港的,尽快提货;已经装上船的……等消息。总之就是有多远离多远……

我想补充一下,货主和货代是不一样的,货代如果只是代理,又收到了运费,相对而言压力没那么大。如果货代又签发了提单,是无船承运人,那么很有可能睡不着觉。货物没运到,还有可能因为船舶被扣,货物被强行卸下下落不明了,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货代索赔。

3承运人

对于签提单的承运人(有可能是无船承运人、箱位出租人等,也有可能是互换箱位的船东)来说,建议尽快了解提单项下的货物是否装载于韩进所有/光租的船舶上,如果是,那么应及时了解船舶是否能顺利抵达卸货港,是否存在中转港口被扣船的危险。如果中途被扣船,货物又被卸下,应及时联系转运,以保证货物及时安全抵达目的港。

此前处理的案件中,曾出现货物在中转港或目的港下落不明的情况,此次韩进破产危机引发的系列风波中,可能会出现因船舶被扣,货物被强行卸载,而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因为不知情或在该港口没有代理,未安排转运,造成货物丢失的情况。参考先前的案例,托运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责任承担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那么承运人更应密切关注货物动向,及时采取措施。

4、港口

回想起05年初发生的鸿盛港泰高管失联事件中,因为船公司欠付港口费用,港口采取滞留集装箱/货物,甚至要求提货/提箱人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减少损失。针对港口的要求,货主/货代可以与港口之间不存在作业合同为由告知其无权扣留货物。但港口可能会依据留置权相关规定,以留置货物为由拒绝放货,此时货主/货代告知码头该留置权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并要求返还货物(虽然关于该留置权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当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及时取回货物,减少损失,货主/货代如果支付了保证金等费用,则应保留支付单据、收款凭证以备将来维权之需。

此次韩进破产事件中,上海港已经明确拒绝韩进轮进港。鸿盛港泰事件中,曾发生过船舶不愿意进港的情况,两种情况的结果都是船舶无法靠港,货主/货代无法提货。当然,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货主/货代事先已报关,在船舶无法靠港并转靠其他港口时,需前往海关删单,然后在实际卸货港重新报关,相当于一票货物做了两次报关。

我们此前曾在鸿盛港泰事件中建议,可以采取向海事法院签发强制令的形式,要求船舶进港停靠,虽然海事法院最终并没有签发多少强制令,但这一建议在当时也给了当事人很大的信心。而韩进事件中,货主/货代请求法院强制港口允许船舶靠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们建议及时根据船舶动态及靠港计划,安排报关、卸货或转运事宜。

5、保险人

我们在此只讨论货运险保险人,有可能产生的一种情形是,因为扣船导致货物被卸下,货物丢失,被保险人因此向保险人索赔。既然货物丢失,根据保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商法》规定,需要自约定交付时间起届满六十日,才能认定货物灭失。

另外一种情形是,货物因为是鲜活、易腐货物,在滞留期间或中转过程中货损。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损坏,保险人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上两种情况下,保险人很难追偿。

从保险条款本身来看,货运险条款中一般约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转载……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可见该中转或卸货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从ICC条款中,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延迟、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等产生的海上变更期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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