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申请人(下称卖方)与被申请人(下称买方)达成一个以挪威格式93为基础的船舶买卖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Agreement)(下称MOA),双方协议同意,卖方将“Rich Ocean”轮卖给买方。

根据MOA的约定,“Rich Ocean”轮系建于1977年的带船吊的普通杂货船,买方于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曼谷对该船进行了预先表面状况的检验。预检报告中显示船舶的主机状况良好,三个辅机中的有两个正在工作,主机未工作。船舶预检结束后,船舶满载驶往中国。在中国江苏连云港卸货后,船舶离港并于2006年1月13日锚泊于山东岚山港,即交船地点。此后未再运营。买方对预检报告满意,继而买卖双方订立了MOA。协议交船的时间为2月1日至2月25日。卖方于2月中旬开始寻求交船,并根据MOA多次向买方发出了交船通知,最后一次发出通知是在2006年2月15日,约定2月17日交船。买方没有接收船舶,也没有支付船舶余款,没有任何一方表示要撤销MOA。买方声称根据MOA的约定,交船时的船舶状况使其有理由拒绝交款并接船。卖方认为买方无权拒绝交付购船余款,因此,卖方根据MOA的条款约定将此争议提交仲裁。

二、争议焦点

1、MOA中的“按现状”如何解释?

2、卖方在2006年2月15日发出的约定2006年2月17日交船的通知是否有效。

3、根据MOA,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并接船。

三、买卖双方观点

卖方主张:根据MOA的相关约定,双方已经达成“按现状”买卖的协议,被买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所接受,卖方有权得到买方预付的定金。所以,即使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也应该先按交船时间接收船舶。

买方主张:买方认为卖方2月15日发出定于2月17日进行交付的通知本身存在瑕疵,卖方应该归还定金,且对于买方遭受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

四、仲裁员评述

1、关于MOA第11条的理解

卖方认为“按现状”字样是补充于MOA的印刷形式条款上的,应优先于先前约定的依据检验时船况适用。而买方认为船况应与购买前检验时船舶状况一致。对于该条款的不同部分,补充于MOA的特别条款应优于印刷形式条款而适用。“按现状”条款应与依据检验时船况条款是从属关系,对该争议应予以协调。

2、交付准备就绪通知

买方认为2006年2月15日发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被买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所接受是不成立的,因为买卖双方的行为并没有显示出买方通过实际履行而接受,即缺乏证据。

买方认为卖方2月15日发出定于2月17日进行交付的通知本身存在瑕疵是不能成立的。对于条款的理解首先应从条款用语本身含义出发,在2月15日发出的于2月17日交付的通知完全符合MOA中第5条用语的意思。

3、关于第11条的履行

买卖双方对于MOA中第11条的不同理解并非本案焦点。本案应解决卖方于2006年2月15日发出交付准备通知时的船况与购买前的检验时有何差别。仲裁庭认为买方主张的船舶于交付时船况变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表面状况检查报告》,船舶于交付时是可以看出船舶的表面状况是否符合检查报告的。买方主张在船舶交付时船舶的三个辅机中只有两个辅机在运行,即认为船况出现问题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报告中的结论为船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且由于检验人员看到了船舶的三个辅机中的两个在运转,因此并没有说船舶的所有机器都在工作状态。

(2)在曼谷船舶检验完毕后驶向中国的航程中,没有有效记录显示出现过任何意外事故,这也就说明船舶航程结束时与在曼谷检验船舶时的船况并未变坏。

(3)买方认为自从购买前的船舶检验完毕之日起,从船舶运营时间的减少推断出船舶主机发生实质损坏,该观点缺乏证据支持。从轮机航海日志中查到,3号发动机于2006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内确实没有运行使用,如果说3号发动机于2006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内没有运行使用就说明船况出现了问题,那么于2006年1月13日至1月27日之间3号发动机却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这并不能说明船舶机器状况出现问题或变坏。

(4)买方认为船舶交付之前,该船进行过检验工作,由此推断船况变差亦不能支持。从在山东岚山的2006年1月17日的一份装货清单复件、甲板与轮机机舱航海日志、船舶维护安排表等其他材料的记录来看,买方代表上船交接之前的船舶检验检查工作只是普通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不能说明船况变差。

(5)船舶在岚山靠泊后,对于买方首次登船的时间上存在着疑惑,但这并不是本案的焦点。之后买方于2007年10月、11月提交了两个报告书。两份报告书中分别提到当买方登临船舶时,轮机舱里正在进行工作,例如修理和拆卸和组装零件;卖方试图隐瞒事实,例如在夜里进行修理工作;轮机舱工作人员告诉买方代表说3号辅机在去岚山途中遭到了损坏。这些无疑只是对买方更有利的说辞。同前文所述,3号发动机在1月13日至27日之间总共运行了60多个小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并无证据支持。此外,第三个报告不仅时间上存在混乱而且仅仅是对前两个报告内容的重复,其中提到发生了事故并造成了船舶损害是个人观察资料,对于这些个人发现的资料证据是难以被接受的。

(6)对于买方主张的船舶主机缺陷,事实上在2005年12月主机检验时已经明显存在,这些可以从当时拍摄的照片上可以看出。因此在购买前船舶检验时至交付通知期间主机运行状况并未发生变化。对于3号辅机与其他辅机的使用频率的不平衡问题虽然一直存在,但是不愿意适用3号辅机这种情况在曼谷时就已经存在。这也就是说在去岚山途中该辅机并未受到损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卖方于2006年2月15日向买方发出的在2006年2月17日交付船舶的通知是完全有效的。

2、卖方解除MOA符合MOA中第13条的规定,即当买方没有支付船舶价款时,卖方有权解除MOA。

3、依协议备忘录的第2款支付的存款以及利息应该毫不迟延地交给卖方(该存款现被中远国际船舶贸易公司所持有),并且买方应该毫不迟延地做出所有必要行动来实行前面的指令。

4、买方反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5、本案仲裁费用由各自的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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