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将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
随着江海直达、海江直达运输的发展,海船和内河船舶经常在同一航道航行,面临同样的风险,而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为了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内河航运市场,提高内河航运主体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国内水路运输营商环境,建议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重新对第3条船舶进行定义,完善内河船
中英海运协定适用范围扩大至马恩岛
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和英国于1996年签署的海运协定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马恩岛,马恩岛船舶登记处对此表示欢迎。
政策 | 交通运输部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
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港口拖轮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