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员培训机构?

船员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船员培训项目许可,从事船员教育、培训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其许可证书载明的船员培训项目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应具有哪些条件?

(一)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培训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二)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1.有符合《培训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培训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什么是船员培训机构许可证?

船员培训许可证是海事管理机构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签发的船员培训许可资质证书,证书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口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口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船员培训机构的运营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三)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四)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五)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六)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七)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八)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九)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并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十)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十一)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十二)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十三)对己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口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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