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一个因成功进行海外收购曾被称为“买来个石油帝国”的企业,一个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一个被作为中国国有企业走向世界的明星企业于2004年12月1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爆出如此丑闻,发人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航油巨亏破产?

一、背景资料

据资料显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核心业务包括:负责全国100多个机场的供油设施的建设和加油设备的购置;为中、外100多家航空公司的飞机提供加油服务(包括航空燃油的采购、运输、储存直至加入飞机油箱等),堪称国内航空界的航油巨无霸。

1997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之际,陈久霖被派接手管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在陈久霖的管理下,作为中航油总公司惟一的海外“贸易手臂”——新加坡中国航油,便开始捉住了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油命脉,在中国进口航油市场上的占有率急剧飙升:1997年不足3%,1999年为83%,2000年达到92%,2001采购进口航油160万吨,市场占有率接近100%。2001年中国航油(新加坡)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二、事件过程

最初,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经中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开始进行油品的套期保值业务。2002年3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时任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对期权交易毫无经验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最初只从事背对背期权交易,即只扮演代理商的角色为买家卖家服务,从中赚取佣金,没有太大风险。自2003年始,中航油开始进行风险更大的投机性的期权交易,而此业务仅限于由公司的两位外籍交易员进行。在2003年第三季度前,由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对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判断与走势一致,中航油尝到了甜头,于是一场更大的冒险也掀开了序幕。

2003年第四季度,中航油预估油价将有所下降,于是公司调整了期权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中航油对未来油价走势的这一判断为整个巨亏事件埋下了根源,且没有意识到仅仅一次判断失误将引来一连串不利的连锁反应。

第四季度,油价并未向中航油预计的走势发展,而呈现持续攀升的局面。结果导致中航油期权交易在2003年第四季度出现120万美元的账面亏损(以市值计价)。2004年第一季度,期权盘位到期,公司开始面临实质性的损失。当时正在与新加坡国家石油公司(SPC)、英国富地、淡马锡等多家外国企业谈合作的中航油顾虑重重,最终选择了在没经过任何商业评估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出售的期权盘位多是在2004年第二季度至2005年第一季度之间到期,但也有一些甚至延伸到2005年第四季度。

随着油价持续升高,2004年二季度,公司的账面亏损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左右。公司因而决定进行第二次挪盘,新期权期限延后到2005年和2006年才交割;交易量再次增加。

2004年10月,油价再创新高,公司此时的交易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账面亏损再度大增。10月10日,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首次向母公司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为了补加交易商追加的保证金,公司已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和6800万元应收账款资金,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

10月20日,母公司提前配售15%的股票,将所得的1.08亿美元资金贷款给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公司因无法补加一些合同的保证金而遭逼仓,截止10月25日公司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

2004年12月1日,在亏损5.5亿美元后,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令。

总裁陈久霖因隐瞒公司巨额亏损且涉入内线交易等罪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这个消息如同一个重磅炸弹,一时舆论哗然,将此事件称为“中国的巴林银行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控制环境失效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决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因素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企业内控的贯彻执行,是企业内控的核心。中航油事件正是由于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外部治理对公司干涉极弱导致的。“事实先于规则”,成为中国航油(新加坡)在期货交易上的客观写照。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人士向媒体透露了这样一个经过:中国航油(新加坡)在2001年上市后并没有向证监会申请海外期货交易执照,后来证监会看到其招股书有期货交易一项,才主动为其补报材料。中航油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身份为掩护同国内监管部门展开博弈,倚仗节节上升的市场业绩换取控股方航油集团的沉默,从而进入期货和期权业务;而监管方对此不仅没有追究到底,还放任其“先斩后奏”的行为,直至投机和亏损的真实发生。而中航油的董事会更是形同虚设,普华永道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经手交易员进行详细问询,出具了详细的调查报告。透过当事人之口,中航油(新加坡)这家一度被认为是“样板”的海外国企,内控混乱不堪、主事人不堪其任、治理结构阙如纸上谈兵。

(二)风险意识薄弱

中航油内部的《风险管理手册》设计完善,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通过联签的方式降低资金使用风险;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将现货、纸货和期货三者融合在一起,全盘监控。但是自2003年开始,中国航油的澳大利亚籍贸易员Gerard Rigby开始进行投机性的期权交易;陈久霖声称,自己并不知情。而在3月28日获悉580万美元的亏损后,陈久霖本人同意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Cindy Chong和交易员Gerard Rigby提出的展期方案。这样,陈久霖亲自否定了由他本人所提议拟定的“当任何一笔交易的亏损额达到50万美元,立即平仓止损”的风险管理条例,也无异于对手下“先斩后奏”的做法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

(三)信息系统失真

中航油(新加坡)通过做假账欺骗上级。在新加坡公司上报的2004年6月份的财务统计报表上,新加坡公司当月的总资产为42.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3%。长期应收账款为11.7亿元人民币,应付款也是这么多。从账面上看,不但没有问题,而且经营状况很好。但实际上,2004年6月,中航油就已经在石油期货交易上面临3580万美元的潜在亏损,仍追加了错误方向“做空”的资金,但在财务账面上没有任何显示。由于陈久霖在场外进行交易,集团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没有发现陈久霖的秘密。新加坡当地的监督机构也没有发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还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这么大的一个漏洞就被陈久霖以做假账的方式瞒天过海般的掩盖了这么久,以至于事情的发生毫无征兆。

(四)管理失控,监督虚无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团资产与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李永吉身,没有审阅过公司年报。其次,即使李永吉想审阅年报,也有困难。因为身为海外上市公司董事,他英语不好,所以不能从财务报表中发现公司已经开始从事期权交易。荚长斌兼任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及中航油集团总裁。他强调,由于中航油集团并没有其他子公司在中国以外上市,所以董事的职责对他而言是不熟悉的。他指出,直到2004年11月30日,董事会一直都没有对陈久霖有“真正的”管辖权。与李永吉一样,荚长斌声称,语言障碍使得他对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监管,而且,尽管身为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他的财务信息却来自位于北京的中航油集团财务部。同时,由于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内部审计平时形同虚设,这种监管等于没有。在经营过程中内部控制失效、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功能虚化、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中航油的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三、思考

中航油事件给大型国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企业的重视。中航油内部控制的失败,更是引发了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新思考:

(一)必须健全管理机构,理清管理职责。

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管理者实质上拥有了企业控制权,由此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评价自己,势必产生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独断专行等后果。对内部控制而言,一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如何实现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是企业日常监督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能,股东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受到保护。

(二)应从细节控制转向风险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可能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及企业内外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理目标是控制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企业要在整个组织内部制定协调一致的目标,找出企业关键性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设置关键控制点。由于有限的管理资源和可观的控制成本,使得企业的精力不能放在所有的细枝末节上,所以,就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特别重视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且将风险管理作为内控的最主要内容,从而提高决策者判断、控制和驾驭风险的能力。

(三)应从关注内控建立转向内控运行和评价。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设计内控时,也是花了相当大精力的,但在如何保证实施制度方面,却缺乏应有的措施。因此,内控必须要有一个监督机制来促使它的执行。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本身在企业中不直接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但同时又处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对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对发生的事件比较了解。公司的内部审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任何重要的审计决策都经董事会批准。这既保证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又保证了其权威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内审部门通过对内控的审查和评价,可以从中找出控制薄弱点,发现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和执行无力之处,进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四)内控的对象应从基层转向高管。

中航油事件的致命原因从根本上说是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对个人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管,使得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制度得不到执行。一个表面看起来制度规章明确、组织健全、人员齐备、技术先进的内控或风险管理体系,其在实际运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风险和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关键在于高层领导在这个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这不仅因为他们是内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和最基础的推动力,更重要的是他们本身所拥有的绝对权力,所以高层领导必须纳入到以相互检查和权力制衡为基本原则的整个内控体系中,成为控制和约束的重要对象。否则,高层领导将具有超越内控约束的特殊权力,从而导致整个内控或风险管理机制形同虚设,从根本上丧失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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