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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